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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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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1

原 告:吴--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精选4篇)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543元(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x年一月二十九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2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龄:1x年3月22日出生,籍贯:古自治区**市*区*镇二村,单位: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暂住地:北京市**区**村号。联系电话:136

被告: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古自治区**市**区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被告: 李,男,民族:汉族 年龄:1xx5年x月出生,,籍贯:古自治区**市**镇**村社号,单位: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联系电话:13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古自治区**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x4-

联系人:宋*

联系电话:151

邮编:

住所地:古自治区**市路号

电话:x4-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x3x1x.45 元,其中,(1)医疗费:126x.45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 元 (4)护理费:元 (5)营养费:元 交通费:元(6)辅助器具费:元 (x)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x)继续治疗费:约元 (1x)鉴定费:(待定)(11)残疾赔偿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1x日3时5x分,原告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号:京P56D2x),内乘:王、张,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1x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李驾驶被告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快速车道同方向由后驶来,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部与轻型厢式货车左侧相撞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轻型厢式货车又与前方机动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原告、王、张受伤。事故后,前方大型机动车驾车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严重受伤(后鉴定为 级伤残),另有车辆及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通州区交通支队长陵营大队作出京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李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本次事故应由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首先,X年x月1x日3点22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因为前面有非法调头的车辆(该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机动车)挡住通行路面无法行驶,而停下来等候,,并没有行驶,这点从同车乘务人王、张证人证言及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时原告也表述,当时该车被后面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后,其采取了紧急制动,并下意识的向左回方向紧急避险,而后被后面的车辆撞击后车体厢部,并被撞出2x多米后和前车相撞,其车是在慢车道被撞击到快车道的,而不是认定书诉所认定的非法变道,前面有车辆挡住正常行驶路面,作为原告理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其本身没有任何驾驶的过错责任。其次,原告车辆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过错情况,而被告李在驾驶过程中本应履行谨慎注意驾驶的义务,但是其没有尽注意义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违法驾驶外,重型半挂牵引车还严重超载行驶。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车辆调头等险情,采取紧急刹车等避险措施措施,其行为符合一般交通规则,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依理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认定书在没有对原告进行调查的情况,仅仅通过对其他间接证据就做了错误的认定,显系认定责任不当。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左腓骨小头粉碎骨折,左膝外侧副韧带断裂,左膝部腓总神经挫伤,左胫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开放伤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内侧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节基地骨折。该中心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复位、固定手术等,后原告于X年1x月x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用以及营养费等,原告出院后,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费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以来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市区,该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北京市大兴区食品厂出具的“证明”为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赔偿额的计算理应适用城镇标准。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劳驾驶,未尽注意驾驶的义务,由后面撞击原告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原告家境贫寒,年龄且小,长期以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在此次事故中却落下下肢残疾的惨况。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难以想象。故恳请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毁坏的财物也应一并赔偿。同案第二被告作为肇事车保险投保单位,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两被告给付上述费用。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3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x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六层,联系电话:。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x5元、车辆救援拖车费15x元,合计2x155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2x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x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x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 月 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4

原 告:丛一,男,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 告1:倪二,男,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 告2:徐三,男,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路。

被 告3: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59号瑞景商贸广场4号楼7楼,负责人:史,职务为:总经理,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5045.0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4月21日17:30左右,在角通线xx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街道十字路口地段,被告1倪二驾驶的苏变型拖拉机车由北向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方向的原告丛一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丛一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实,被告1倪二驾驶的苏变型拖拉机车的所有人为被告2徐三,且向被告3投了保机动车交强险。

x年4月23日,xx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第0319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丛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倪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xx市通州区第七人民医院及如东县袁庄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被诊断为:“右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左跟骨不全性骨折”。为了使原告尽早康复,原告女儿特向公司申请了两个月事假,在家悉心照顾原告。

上述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都是由原告自行垫付,三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xx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也曾于x年4月23日,对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因分歧太大,双方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现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标准内容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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