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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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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原告人XXX,男,xxx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xx村李家组,经常居住地xx县冰溪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XXX,男,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xx镇xx坝xx弄2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xx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县xx镇xx洋村,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7月9日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xx县冰溪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

原告人:杨小某,男,汉族,xxx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现住贵州省xxx市xxx区砖石场。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汉族,xxx年12月3日生,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现住贵州省xxx市xxx区砖石场,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朱某,女,汉族,xxx年12月12日生,系原告之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址同上。

被告人:龚小某,男,xxx年8月3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现住xxx市xxx区小牛长回迁房。

(此处不写被告的父母是因为被告父母已故。)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4月14日,原告杨小某与被告龚小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遭被告持刀刺伤。xxx年4月14日20:30时,原告被送入xxx市xxx区人民医院就医。入院时情况为:“右上臂刀刺伤疼痛、流血3小时”,查体:门诊清创时见右上臂下段后方一横斜形长约2CM皮肤裂口,深达骨质,扪及肱骨骨皮质破损,肱三头肌部分离断,活动性渗学。经医院诊断为:右上臂刀刺伤,右肱骨开放性不全性骨折,右肱三头肌部分脱离。

因被告及其监护人分文未付,原告无力负担过重的医疗费,住院九天后于xxx年4月23日出院。

xxx年6月19日,经xxx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杨小某因外力作用致右上臂皮肤软组织裂伤伴肱骨不全骨折属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伤害,且造成原告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寻衅滋事,无端故意伤害原告人的身体健康,致使原告人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经济上也受到了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外,责令或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全部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杨小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小某

法定代理人:杨某

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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