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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否定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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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政职责范围内,对服务对象所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决定不予办理,并依照有关程序登记、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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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如实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其基本情况、否定依据、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办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具体经办人告知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三、经办人对不能办理而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或否定不当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

四、对违反否定报备制的,经查实,将依据本办《失职追究制度》,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科(部)负责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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