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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袭方案计划制定(修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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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计划是战时防空袭和平时应付突发事件的行动依据。各级应根据敌情、上级指示和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防空袭方案、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拟制防空袭方案、并按规定报批。省(自治区)和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报大军区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空袭方案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批,并报大军区备案;县(市、区)的防空袭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批。在正常情况下,防空袭方案每5年修改一次,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方案修订。负有防灾救灾综合协调任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防灾救灾方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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