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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考核细则(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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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考核细则 篇1

一、指导思想

现代农业考核细则(精选5篇)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按照中、省、市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主要目标,着力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镇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农业增加值预计实现1.03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实现10973元,农业良种化率达96%,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4868吨,粮经复合型种植蔬菜发展达5500亩,生猪出栏达到35000头,小家禽出栏达到46万只,农民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三、考核办法

1、种植业

以市场为导向,力争达到一村一品一特色,积极组织专业合作社、种植能手,集中成片流转土地,与农户签订由农业局制定的正规的土地流转合同,以从事粮经复合种植,并支付一年以上的租金,报镇农经站审核存档,集中种植100—300亩(含300亩)给予村级组织按每亩2.00元工作经费奖励。集中种植300—1000亩(含1000亩)给予村级组织按每亩3.00元工作经费奖励。集中种植1000亩以上给予村级组织按每亩4.00元工作经费奖励。

2、养殖业

积极扶持现有畜牧业规范、规模发展,实施中央循环综合利用,配套建好沼气池,督促养殖大户搞好环境综合治理。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新建养殖场,并有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存栏生猪300头以上的,存栏肉牛1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给予村级组织1000元工作经费奖励。

3、种养专业合作组织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发展,鼓励镇、村、组干部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组织,带领群众科学种养殖,对20xx年在民政注册新成立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并流转土地300亩以上,生猪养殖存栏300头以上,给予村级组织1000元工作经费奖励。

四、考核程序

1、申报备案,各村要在20xx年11月30日前对本村现代农业发展情况的详细总结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过期未报,视为放弃)。

2、审核检查,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的总结材料,组织农业中心、畜牧站、驻村干部等对各村的现代农业发展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核实、汇总。

3、兑现奖励,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审检查的结果,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后在20xx年底之前兑现村级组织工作经费奖励。

现代农业考核细则 篇2

一、高效设施农业(4分)

积极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完成当年新增高效设施农业面积目标任务的得4分,完不成任务的按比例得分。

二、项目农业(10分):

在生产与辅助设施等固定资产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并通过验收的按规定得分。

新(扩)建一个百亩以上(江安、兴凌、兴灶200亩以上)标准化钢架蔬菜大棚高效设施农业园区得10分,每增加100亩加2分,最多加10分。

新建一个面积达500亩的现代高效特色农业示范基地得10分,每增加100亩加1分,最多加10分。

新(扩)建一个生态健康养殖猪场存栏4000头以上或年上市1万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蛋鸡场年存栏4万羽以上;肉鸡场存栏10万羽以上或年上市50万羽以上得10分。

在镇规划区内,新(扩)建一个连片钢架土池大棚温室养殖面积达到200亩以上或新建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水产养殖项目以及其它现代化养殖设施项目得10分。

新创建一个“一村一品”地域特色强,主导产业或生产规模占全村产业或农产品总规模50%以上,50%以上农户从事主导产业或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与本村主导产业或产品相适应的经济合作组织,有对接带动的龙头企业,农产品90%以上由合作组织销售的农业产业特色村得10分。

新引进培育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农渔业加工流通项目得10分。

三、“三资”投入农业(6分)

新增一个单体1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种养、加工、流通项目有一个得2分;新增一个单体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种养、加工、流通项目有一个得4分;新增一个单体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种养、加工、流通项目有一个得6分

现代农业考核细则 篇3

为推进我镇现代农业进程,提高农业集约化、机械化、产业化特色化水平,根据市委20xx[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20xx年全镇现代农业发展实行“百分赛”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

(一)高效(设施)农业60分

1、完成镇交高效农业(高效农业涵盖设施农业和设施渔业)任务的得基本分;完不成的每低10%扣6分。

2、本镇农业科技园为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凡引荐的设施农业项目原则上需进园区实施,引荐村与接收村同等享受考核记分。

3、新增设施渔业50亩以上或露地高效农业项目达200亩连片以上的可抵算该考核任务。

4、年内新建(扩建)年上市生猪5000头、1万头养殖场分别加10分、20分。新建(扩建)栏存蛋鸡2万羽(肉猪年上市5万羽)、山羊1000只以上或其它特种养殖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加1分。

(二)机械化插秧40分

1、插秧机购置20分。完成镇交新购乘坐式插秧机任务且每台当年新购机械插秧面积不少于200亩的得基本分,完不成的按比例计分。超额完成的,每超一台加5分。。

2、机插秧面积10分。完成镇交机插秧面积的得基本分,完不成的按比例计分。

3、示范方建设10分。每村必须完成一个连片500-1000亩以上的机插秧示范方任务。1000亩以上机插秧任务的村,示范方建设面积为500亩;1500亩以上机插秧任务的村,示范方建设面积为1000亩。完成任务的得基本分,完不成任务的不得分。

二、考核奖惩办法

1、高效(设施)农业凡完成任务的由市镇统一组织丈量验收享受市政府奖励。

2、新购置的插秧机(乘座式)除享受省、市补贴外,镇政府补贴每台20xx元,由农服中心统筹安排;新购机械2年内不得变卖,否则,将收回所有政府补贴。机插秧面积及示范方建设于6月底由镇组织验收。

3、新建(扩建)年上市生猪5000头、1万头养殖场,分别奖励承包者2万元、4万元,进镇农业园区分别奖励承包者4万元、8万元;新建(扩建)栏存蛋鸡2万羽(肉猪年上市5万羽)、山羊1000只以上或其它特种养殖具有规模养殖场奖励承包者1万元;同时奖励所在村(居)总支书记、村主任各5000元。

现代农业考核细则 篇4

一、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15分)

第一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2分)

第二条 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议事规则、程序健全;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协作,凝聚力、战斗力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分)

第三条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有年度学习计划,坚持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每月不少于1次(4分)。按规定做好一次一报工作和中心组学习年度工作总结及时上报工作(2分)。

第四条 建立学习型机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1分)。处级干部要采取办学习班、培训班、报告会等形式,脱产学习、交流和研讨(1分)。

第五条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2分)。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工作,认真听取机关党委、机关纪检组织的意见(1分)。

二、业务工作(10分)

第六条 认真制订年度业务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可行。(2分)

第七条 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分)

第八条 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广泛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2分)

第九条 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4分)

三、基层党组织建设(15分)

第十条 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按时换届(2分)。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干部,机关人员在50人以下的不少于2人。未设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也按此规定掌握(2分)。专职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有关会议(1分)。

第十一条 严格党内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2分)。领导干部亲自讲党课,党员到课率不低于80%(1分)。

第十二条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工作(1分)。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1分)。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做好党内统计工作(2分)。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按要求参加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会议(1.5分)。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1.5分)。

四、党风廉政建设(15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职责明确、措施有力、落实到位(2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保证责任落实(2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从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对典型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2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强化抓早抓小(2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掩盖、不推诿(2分)。严格执行纪律审查有关规定,主动上报应上报的问题线索(1分)。

第十八条 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强化长效机制建设(1分)。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警示教育,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深入剖析、汲取教训(2分)。注意发现、总结、宣传廉洁勤政先进典型(1分)。

五、群团工作(15分)

第二十条 工青妇组织健全,工作有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按时换届,工作制度健全(4分)。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工会费、团费(4分)。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切实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分)。

第二十二条 共青团组织抓好团员青年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好“青年志愿者”、“青春建功”等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2分)。

第二十三条 妇女组织积极贯彻《妇女发展纲要》,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各项活动,发挥妇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要作用(3分)。

六、文明创建(30分)

第二十四条 把本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成立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1分)。制定文明创建年度工作要点,在人员、政策、经费、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3分)。

第二十五条 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栏、展板、网站等,开展理想信念、公民道德及政策形势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等宣传教育活动(2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四德工程”建设,大力选树宣传时代楷模、道德模范、“山东好人”、最美人物以及身边好人好事,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4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道德宣讲活动,完善道德讲堂机制,规范开展经典诵读活动(1分)。

第二十八条 积极传播文明风尚,深入开展文明旅游、文明交通、文明上网宣传教育(1分)。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注重对职工文明礼仪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节俭的生活方式(1分)。

第二十九条 健全志愿服务机制,成立志愿服务队伍(2分)。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志愿服务制度(2分)。开展深入持久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倡导“学习雷锋、关爱他人、提升自己”的理念,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助人为乐、无偿献血、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规范持久(2分)。

第三十条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在春节、元宵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向干部职工推荐经典书目、篇目(1分)。

第三十一条 工作生活环境美化、靓化,有单位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单位办公、生活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物品摆放整齐有序(1分)。

第三十二条 厉行勤俭节约,有节约型单位创建方案、制度和工作措施,开展节水、节电、节约用纸等活动,在单位所属餐厅、食堂、宾馆、饭店等实施“文明餐桌行动”(1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定期向省直文明办报送单位文明创建相关材料和工作信息,年度内报送信息不少于2次(2分)。

第三十四条 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1分),积极参加协作区活动(2分)。承担协作区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1分)。

第三十五条 切实做好部门单位普法规划、实施工作,推动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2分)。

七、负面清单

第三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按每人次计算,在基本分中分别扣除10分。

第三十七条 干部职工(领导班子成员除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按每人次计算,在基本分中扣除10分。

八、附加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年度内受到中央、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加5分。

第三十九条 单位年度内受到全国系统、行业或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

第四十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命名表彰的,加3分。

第四十一条 个人年度内受到全国系统、行业或省部级命名表彰的,加2分。

第四十二条 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有关部委肯定并宣传推广的,加2分。

第四十三条 经验做法被国家级或省部级报刊杂志刊登,加1分。

第四十四条 系统(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中央及省文明办表彰、推广或在中央及省文明办召开的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的,加2分。

第四十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纪律,积极主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受到上级纪检机关肯定表彰的,加2分。

第四十六条 在省直机关工委召开的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加2分。

第四十七条 机关党建工作经验做法,被省直机关工委《机关党的工作》简报、《机关党建》杂志专门报道的,每次加0.5分。

第四十八条 三年内担任过协作区秘书长单位并积极开展工作的,加2分。

第四十九条 在省直文明委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省直文明办举办的各项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的,加1分。

第五十条 参加全省城乡文明牵手共建的单位,加2分。

第五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或个人获得全国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

第五十二条 获得全国道德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称号、入选中国好人榜的,加3分;获得全省道德模范、全省道德模范提名奖、山东好人十大年度人物称号、入选山东好人榜、获得山东好人之星称号的,加2分。

九、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中第一项至第七项中的分数为基本分数,用于考核文明单位的等次级别。第八项加分,主要作为申报评选省直文明单位或推荐上报上一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参考分数,不计入基本分。

第五十四条 受表彰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必须出具授予称号或给予奖励的部门单位印发的正式文件、证书。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的省直部门单位各级文明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xx年10月1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考核细则(试行)》(鲁直文明委〔20xx〕5号)同时废止。

现代农业考核细则 篇5

一、 管理好收发室内的卫生,室内卫生不合格的一项扣4分(地面无杂物清洁、床铺整洁、门窗明亮)。

二、 保持门前硬地卫生,有一项不合格扣4分(硬地上无杂物、每天上班后对门前硬地要清扫一次,自行车摆放整齐并放在指定地点).

三、 做好交接班记录及外来人登记有一项及一人次漏记扣2分(交接班记录、外来人登记)接送幼儿只许两人。

四、 加强大门管理不允许幼儿独自出大门,不允许外来人玩儿玩具发现一次扣5——2分。

五、 管理好门卫工作,不允许任何人把园内物品物资带出门外,发现一次扣20——10分。(领导批准除外)

六、 管理好外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机动车)不能允许外来车辆进入园内,发现一次扣5——2分(领导批准的除外)。

七、 门卫人员服从后勤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如不服从安排的扣5分。

职责:门卫人员由后勤主任安排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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