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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协议(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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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协议 篇1

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协议

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协议(通用3篇)

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协议

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中诸多纠纷源于面积数据,为减少房屋交付使用时因面积问题产生的争议、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和买受人愿意以套内使用面积作为房屋价款结算的依据;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条款约定如下:

一、面积定义: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所谓功能使用空间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阳台部分)。

二、面积种类:本协议中所指的暂测面积是指在房屋未交付前,根据出卖人提供的图纸测量得出的面积。本协议所指的实测面积是指在房屋工程竣工后,由相关测量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实际存在的房屋进行测量后得出的面积数据。

三、面积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暂测套内使用面积结果以出卖人提供的平面图纸为测量依据。

面积误差率=|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

四、误差处理一:买受人所购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若实测套内使用面积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出现误差时,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时,买受人无须支付多余价款。

五、误差处理二: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且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含3%)以内的,则出卖人应当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后30日内,向买受人退还房屋差价款,房屋差价款=[(暂测套内使用面积-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暂测套内使用面积]×100%×房屋总价款。

六、误差处理三:如果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暂测套内使用面积,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的,则买受人在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报告后30日内有权退房。如买受人在该期限内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的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在向买受人出具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报告后30日内,对面积误差率超过3%以上的部分,向买受人双倍退还该部分的房屋差价款;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以内的部分仍然根据前条(误差处理二)的规定退还        买受人。

七、面积数值:《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中所述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本协议中所述套内使用面积均为暂测面积;其中该套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仍作为出卖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如物业公司、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缴纳税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结算依据。

八、测量机构:对面积数据进行测量时,聘请的测量机构应当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的商品房测量资质。

九、面积实例:为有利于本协议的理解与适用,现举例说明如下

1.暂测套内使用面积:有一正方形居室,共计售价100万元人民币。四面墙长度相等,站在室内以两墙交接点为起点和终点,测量任意一起点与终点之间的距离均为10米,则内墙周长4*10=40米,墙厚30厘米,门宽100厘米,因此套内使用面积暂测数据为10*10=100平方米。

2.实测面积增加:若房屋竣工后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则买受人仅支付100万元即可,无须另行结算。

3.实测面积减少一: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但大于97平方米(包括97平方米),例如实测面积为98平方米,则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该小于部分的房屋差价款,差价款的具体数额[(100-98)/100]*100%*100万=2万元。

4.实测面积减少二:当实测套内使用面积小于97平方米时,例如是95平方米,则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或者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下,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面积差价款,差价款数额为[(97-95)/100]*100%*100万*2+[(100-97)/100]*100%*100万=4万元+3万元=7万元。

十、其他条款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由中文书写,任何译本仅作参考,其他文字文本之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机构壹份,各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_______

买受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        品房使用面积销售协议

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协议

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协议 篇2

出售方(甲方):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处,坐东向西,为一间上下两层。

2、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2.45㎡。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1、该房屋现登记的所有权人为___________,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

2、该房屋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他项权利证号为:___________。

3、房屋租赁情况为:

(1)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2)甲方已将该房屋出租,___________为该房屋承租人,甲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房屋价款及付款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一次性将房屋总价款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房屋产权保证及具体情况的承诺

1、甲方应当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真实,并符合国家及本市县房屋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全面负责赔偿。

2、甲方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付完成,对已纳入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保持良好的状况。

3、该房屋交付之日前所产生的供暖费、水费、电费、等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以后(含交付日)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该房屋交付之日之前房屋租赁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交付之后房屋租赁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

5、甲方保证为办理该房产的交易过户手续提供必需的人证、物证。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同时履行下列手续:

1、甲、乙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相关物品;

2、甲乙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移交现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一切附属证件于乙方。

第六条税、费相关约定

1、房屋买卖双方税费各自承担。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须缴纳新的税费的,依照新政策规定。

3、权属转移登记

乙方若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过户,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乙方完成过户。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款,并按照乙方全部已付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自交付期限期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付款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计算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七的违约金。

3、逾期过户责任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出售方(甲方):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协议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编号为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规划用途为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单元〕〔层〕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属_____结构,层高为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元 总金额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第六条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在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年__月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不超过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份,买受人___份,___份,______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__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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