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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文书、照片、重大活动等档案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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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部室移交文书、照片、重大活动等档案的管理规定

移交文书、照片、重大活动等档案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文书、照片、重大活动等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理》等档案法规,围绕中心工作服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制度所称文书、照片、重大活动等档案,是指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我市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不同形式的真实历史记录资料。

二、管理范围:

1.与其它单位开展的宣传交流往来活动形成的档案;

2.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及国内外知名人士在本台视察、考察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3.在事业发展中形成的档案等;

4.重大自然灾害及抢险救灾活动形成的档案;

三、文书、照片、重大活动等档案收集要及时、准确;必须按照规定,完成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定期向台档案室移交。

四、实行登记制度和重点收集、保管制度。移交文书、照片、重大活动等档案,需填写好《移交档案管理登记表》后,方可圆满完成移交工作。《移交档案管理登记表》内容包括该移交档案的活动名称、活动起止时间、活动地点、参加人、活动主要内容、主办或承办科室、移交档案室时间、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签字、各科室负责档案收集保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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