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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意见(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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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意见 篇1

关于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意见

便民服务意见(精选15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xx〕6号)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完善基层群众服务网络机制,建立健全综合便民服务体系,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引领,以改进作风、服务群众为主题,简政放权,整合资源,完善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平台功能,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制度机制建设,坚持依法办事,提高服务效率,让人民群众满意。

2.目标任务。经过2至3年努力,基本建成服务主体清晰、服务内容具体、服务程序明确、服务功能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平台,构建党政联动、上下贯通、功能整合、便捷高效的便民服务体系,推动干部作风持续转变,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让群众好办事。

二、增强三级平台服务功能

3.提升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功能。按照集约、精细、便捷、高效的原则,推进职能部门审批科室向服务中心集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进驻服务中心的部门要对其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程序,缩减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4.完善乡镇和街道一站式服务场所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务实节俭,依托现有服务场地拓展服务项目,逐步把乡(镇、办)涉及民生事项的各相关机构业务纳入服务场所,集中办理面向群众的服务事项。把公安、司法、税务、国土、村镇建设等机构的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场所。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乡(镇、办)建有标准化场所的,要积极与乡(镇、办)一站式服务场所有效对接,加强工作和业务沟通,让群众少跑路、快办事。

5.探索实行乡(镇、办)管理区改服务区新模式,重新整合规划管理区服务资源,增加便民服务事项,提升转变服务区功能,促进其由管理向服务功能的转变。以便民服务为内容,培训服务区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强化乡村服务平台的衔接。实行绩效考评机制,将工作人员服务语言运用、服务态度好坏、服务能力高低等纳入考评体系,增强服务区干部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6.务实推进村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建设。以县为单位,统一便民服务标识。在行政村,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有效整合宣传、文化、计生、综治等服务资源,建设集村“两委”成员办公、村民事务代办、生产生活、科技文化服务活动等为一体的便民服务站点,配备服务柜台、桌椅、标示牌、电脑等必要的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村,要努力建设党群服务中心(村民中心)。活动广场占地面积与村人口规模相适应,设党群活动室、便民服务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计生卫生室、志愿服务室、各类办公室、文化广场和生活广场,成为农村的政务中心、服务中心、学习中心、活动中心和村民的精神家园。按照党员活动、村民议事、便民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五位一体”的功能定位,积极发挥活动场所的综合效益,实现“生产、文化、卫生、法律、政务、关爱”六个服务不出村。在社区,运用“五位一体”工作法(即以社区党支部为领导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以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警务室为依托,以联席会议制度为纽带,以服务社区居民、完善社区管理为目标的“五位一体”社区管理服务模式),规范完善社区党建三级网格服务管理模式,建立以街道党工委、社区党支部、楼栋门店党小组为核心的三级网格组织体系,有效整合辖区人财物资源,为做好社会管理和服务居民提供良好支撑。逐步推行社区大党委制,实行驻区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共驻共建,促进服务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

三、明确服务事项

7.规范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内容。一是在党务、行政事务中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党组织关系转接、证件办理、户籍登记、土地房屋等有关手续证件。二是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向群众提供的基本服务,如社会救助、卫生计生、农机农技服务等。三是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如办理投资建设项目所需手续证件证照,办理生产经营中用水、用电、用地手续等。四是咨询、协调等其他事务,如接待群众来访、纠纷协调、法律咨询等。

8.扩充乡(镇、办)一站式服务场所服务内容。一是党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党员关系接转、党费收缴、流动党员登记和联系服务,以及需要党组织提供的服务事项等。二是政务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计划生育、土地流转、合作医疗、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文化宣传、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等文化服务事项;群众来访接待、民事纠纷调解、诉讼引导、矛盾纠纷调处等法律服务事项;惠民政策、农业生产、科技知识及办事指南等咨询服务事项。三是社会服务事项,主要包括邮政、金融、电信、燃气、自来水、电力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9.拓展村和社区便民服务站点服务内容。在农村,主要包括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远程教育站点学用服务,以及提供一般的农业技术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惠民政策落实、政策法律咨询等与基层党员、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在社区,主要包括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动党员报到登记,组织党员志愿活动,以及为社区居民提供证照办理、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生卫生、社会治安、文体教育、政策咨询、养老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在社区全覆盖。

各地可根据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本着依法、合理、可行、便民原则,适当调整、增补三级便民服务平台服务项目,并积极向生产、生活、科技服务等领域延伸。凡纳入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乡(镇、办)一站式服务场所、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的事项,要列出服务事项清单,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基层单位公示栏等,公开办理主体、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监督渠道等。个别有偿、低偿服务要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完善服务规程

10.明确服务标准。以县(区)为单位,按照便民、高效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三级平台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统一印制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和便民服务手册,明确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办理或代办流程,让群众清楚有事到哪里办,找谁办,怎么办,方便群众办事。

11.规范服务流程。一是受理。由群众向便民服务中心(场所、站点)提供申办事项所需的材料,或口头提出诉求事项。承办人员认真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据;对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属于上一级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集中代办。二是承办。受理群众申办事项后,要确定具体承办人,程序简单、材料齐全的应即收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不能即办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办结;本级不能办理、需要县(区)及以上单位办理的,及时告知办理时限并报送有关部门办理。三是回复。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结果告知申办人,请申办人确认办理结果。

12.加强督促检查。通过设立群众意见箱、举报电话、电子评价器,开通网上投诉、短信评价平台等形式,听取群众对服务的评价意见,接受群众实时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依法监督便民服务工作,加大明查暗访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服务群众实效。各级财政、审计、农业、民政、信访等部门和村(居)务监督委员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推进便民服务工作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和所在社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

13.开展群众评议。健全便民服务工作群众评议制度,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开展群众评议活动,以县(区)为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测评表等形式,请所在社区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居)民代表以及服务对象参加,评议便民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找出问题差距,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五、健全服务制度机制

14.探索实施“民意快线”工程。探索实施农村党员“民意快线”工程,建立以村党支部书记任站长,村干部、党员“民意代表”为成员的村级“民意快线”工作站,负责民情民意信息的收集工作;乡镇将组织、纪检、信访、司法等部门人员进行有效整合,成立“民意快线”服务中心,受理转办党员“民意代表”和群众反映的民情民意;县(区)成立“民意快线”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跟踪、了解有关县(区)直部门落实民意信息的办理情况。

15.实行代办服务。按照自愿委托、免费代办、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乡村两级便民服务代办制度。乡(镇、办)代办工作由一站式服务场所负责,谁受理谁代办;需经上级审批办理的,实行内部报送,归口代办。村(社区)代办工作以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干部和驻村干部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村(社区)代办员队伍,定时定点受理代办事项。

16.推行巡回服务。县乡两级应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对涉及面广、季节性强、群众需求较为集中、适宜现场办理的服务事项,组织相关单位、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定期到村(社区)巡回服务,现场为群众办理相关事项。

17.规范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在职党员到社区党组织报到、为群众服务制度,引导在职党员自觉参加公益服务活动。依托三级服务平台设立党员志愿者服务中心(站、点),为各行业党员、群众进行志愿者登记、开展志愿服务咨询、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平台。

18.探索专项服务。由基层党组织牵头,组建专项服务队伍,积极帮助基层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解决人才、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农村留守人员、困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服务需求,探索开展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生卫生、社会治安、教育关爱等专项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一对一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加快县乡村三级便民服务平台网络互联互通建设,提高便民服务效率。

六、组织领导

19.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建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资源统筹、宏观指导。落实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便民服务工作作为主要内容,加强考评,问效问责。

20.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便民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编制、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便民服务工作。

21.逐级下放审批服务权限。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级制定下放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下放事项、审批权限等内容。全面清理部门延伸到村、社区的公共事务,着力整改职能部门下放事务却不下放权力、基层牌子多检查评比多等问题。

22.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群众申办的合理事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3.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完善机关干部下基层挂职任职制度,选派党员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到县乡村便民服务一线接受锻炼。加强三级便民服务平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本着因地制宜、集约高效原则,优化乡(镇、办)服务场所人员结构,探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服务事项。扩大基层组织服务人员的来源渠道,优化队伍结构,加强教育培训,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干部和驻村干部要轮流在便民服务站点坐班服务,有条件的可聘请专职服务工作人员。建立以基层党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为骨干,以基层专职工作人员为重点,以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为补充的服务人才队伍。

便民服务意见 篇2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川府政管〔20xx〕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xx年8月14日

便民服务意见 篇3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

20xx年09月27日

(川公发〔20xx〕58号 20xx年6月2日)

各市(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户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两个加快”,推进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爱民实践“大走访”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提高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好当前户政管理基本原则

鉴于当前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灾后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户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创造性地加强和改进各项户政管理工作,通过拓展一站式办理、上门或预约服务、开通短信服务平台、畅通回应群众呼声渠道等多种方式,全力构建新型户政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利民服务质量,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有关户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户政管理方面。

1、出生登记问题。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32号)的有关要求,20xx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3)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军人遗失退伍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4)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关于大、中专学生办理户口问题。

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单独立户并颁发居民户口簿,其住址登记为原住址。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时,可一并随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随迁的政策。

4、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的问题。

在政府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城镇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转为农村居民。目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xx〕4号)的有关规定,允许20xx年以后(含20xx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5、父母投靠问题。

放宽父母投靠子女的限制。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户籍地在农村的父母或城镇退休人员投靠城镇子女不受年龄限制。(成都市除外)

6、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问题。

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7、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户口迁移问题。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准予落户。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下岗后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凭下岗证明、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20日),允许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8、关于成年人变更姓名更改年龄问题。

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持本人申请,出具乡镇或单位的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变更、更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xx〕41号)的有关规定,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龄。

9、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问题。

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后,应强制予以注销户口。

(二)居民身份证方面。

1、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规定。

受理证件申领的公安机关应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的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方,最多可再延长30日。

2、认真开展异地办证便民服务工作。

出省务工人员通过人像信息异地采集模式采集人像信息后,委托同一家庭户内成员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因人口信息系统无人像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本人的,应告知群众经村、居民委员委会确认签章后即行受理。

广州、深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代办点受理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各地应认真审核受理,于20日内处理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省厅上传受理信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认真填写不合格原因。

3、及时处理居民身份证件办理相关问题。

因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等原因不能及时制发居民身份证的,受理机关在收到相关回馈信息后,应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30日内加以解决,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说明原因,取得群众理解。

(三)人口信息质量方面。

1、及时维护更新人口信息数据。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全省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和维护工作考核办法》,各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要做到每7天向省公安厅维护更新一次。对群众反映的本人信息与省、市(州)人口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不符的,自接到群众反映后,7日内市(州)公安机关应将其正确的信息维护更新到省厅人口信息数据库。

2、提高人口信息主要项目采集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常住人口中的六个主要项目进行认真采集,其中出生地、籍贯采集率须达到95%,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16周岁以上人员的文化程度采集率须达到80%,18周岁以上人员的职业和服务处所采集率须达到60%。

3、关于公民办理银行业务中所遇人口信息不一致问题。

公民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通知》(成银发〔20xx〕211号)精神。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对公民申请证明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须及时受理,并在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三、工作要求

户政管理是所有公安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户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加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抓实。

(一)要加强户政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州)公安局除已有单独的户政业务部门外,其余市(州)可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大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口信息系统管理民警,同时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口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各县(市、区)公安局也要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中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派出所必须固定专门的户籍民警,从事户政管理工作,一律不准非警务人员参与户政行政管理。请各市(州)公安机关于9月1日前将本地户政管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届时省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纳入年底目标考核。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户籍管理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为了解决群众对户政管理工作政策法规不熟悉、业务办理流程不了解等问题,帮助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准确理解和把握户政管理政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本地办证中心或办证窗口的示范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宣传户政管理政策法规,让群众明白户政业务办理程序。要注重发现典型,及时表彰户政管理窗口服务先进单位和优秀户籍民警。

(三)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梳理通过办证、信访、热线电话等渠道掌握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户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并落实领导责任,逐人逐事落实具体承办人员,于8月30日前办结。办结情况,请于9月10日前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省厅将就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按照省厅有关要求,规范各项户政管理办证程序,并严格执行。各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户政业务培训,提高户籍民警的业务水平。各地要增强户籍民警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对长期态度生硬、群众投诉集中的民警,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帮助,对屡教不改、工作作风散漫的,要实行待岗培训。同时,各地还要进一步加强证件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纪律。对确因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对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指导意见自省公安厅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各地公安机关将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所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

便民服务意见 篇4

为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效率和水平,增强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树立公证为民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

1、建立公证办证大厅,实行敞开式办公,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公证服务。

2、在办证大厅内设置电子触摸屏,方便当事人自助查询公证法律法规及信息。

3、公开办证程序,在办证大厅,利用电子屏幕公布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办证程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4、实行岗位公示制度,在办证大厅醒目位置公示公证员的职责、服务项目、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提高办证服务水平

5、制作公证告知书,坚持证前告知、证中告知、证后告知相结合,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适时进行风险提示。

6、开通悦铃服务,当事人拨通公证处任一电话都有语音提示,引导当事人咨询、办理公证事项。

7、免费为当事人提供继承、遗嘱等五种常见公证业务的简介彩页。

8、首次接待的公证员负责解答并办理申请人的公证事项。

9、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办理公证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安排专人办理,实行优先服务。

10、除疑难、复杂公证事项外,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公证事项,在提交材料真实、合法、齐全的情形下,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三、开展文明服务

11、公证员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热情周到为当事人及时解答、办理公证事项,避免当事人多次上门办理同一公证的现象发生。

四、提高公证质量

12、配备身份证识别仪,加强审查力度,有效防止假身份证等质量事故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备高清摄像机,为遗嘱、赠与等财产类公证进行现场录像,保存影像资料。

网络民意机制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针对性,更好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现就完善政府网站民意直通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开通“科学发展、三问于民”互动专栏

专栏设三个功能区:

1、“问政于民”区:主要发布区委、区政府将要出台的涉及民生方面的政策规定等,以及区直部门、街道(园区)需要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具体事项。

(1)区委、区政府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提供,其他事项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区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负责在网上发布。发布时间由提交部门和单位自行确定。

(2)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查看网上民意情况。发布结束后,由事项提供部门或单位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报告,供各级领导决策参考。

2、“问需于民”区:为群众反映最迫切的需要和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一个直通平台。由区网宣办定期统计分析;需要落实的,报有关领导批示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3、“问计于民”区:面向全社会征求促进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区网宣办负责整理分析;对具有一定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转交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4、在“问计于民”区提交的意见和建议一经采纳,视价值大小对建议人实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宣传部负责另行制定。同时,设立年度最有价值建议奖,由网民投票和评委评选产生。

二、扩大“网上民声”栏目对话部门范围

5、为进一步完善“网上民声”栏目功能,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增加栏目对话部门和单位。

(1)区直部门(7个)

信访局(与“网上信访”链接)、审计局、统计局、老干局、档案局、科协、新居办

(2)驻区单位(10个)

市公安局分局、市工商局分局、市规划局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局、公路局、烟草专卖局

(3)街道园区(13个)

三、健全公众参与栏目事项办理督导考核机制

6、“书记信箱”事项由区委办公室督办,“区长信箱”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督办,“网上信访”由区信访局督办,“科学发展、三问于民”及“网上民声”事项由区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督办。各督办部门要跟踪督导、落实到位,对责任单位办理情况做好记录,作为考核依据。

7、公众参与栏目事项办理情况纳入群众工作考核。由网宣办根据各责任单位的承办量、回复率、办结率、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并根据各督办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排出名次。

便民服务意见 篇5

各市(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户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两个加快”,推进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爱民实践“大走访”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提高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好当前户政管理基本原则

鉴于当前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灾后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户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创造性地加强和改进各项户政管理工作,通过拓展一站式办理、上门或预约服务、开通短信服务平台、畅通回应群众呼声渠道等多种方式,全力构建新型户政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利民服务质量,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有关户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户政管理方面。

1、出生登记问题。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对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xx〕132号)的有关要求,20xx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3)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军人遗失退伍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恢复户口(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实材料予以落户。

(4)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关于大、中专学生办理户口问题。

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凭《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单独立户并颁发居民户口簿,其住址登记为原住址。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子女,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时,可一并随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随迁的政策。

4、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的问题。

在政府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城镇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转为农村居民。目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xx〕4号)的有关规定,允许20xx年以后(含20xx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从事农业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5、父母投靠问题。

放宽父母投靠子女的限制。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户籍地在农村的父母或城镇退休人员投靠城镇子女不受年龄限制。(成都市除外)

6、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问题。

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7、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户口迁移问题。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准予落户。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下岗后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凭下岗证明、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20日),允许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8、关于成年人变更姓名更改年龄问题。

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持本人申请,出具乡镇或单位的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变更、更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xx〕41号)的有关规定,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龄。

9、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问题。

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后,应强制予以注销户口。

(二)居民身份证方面。

1、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规定。

受理证件申领的公安机关应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的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方,最多可再延长30日。

2、认真开展异地办证便民服务工作。

出省务工人员通过人像信息异地采集模式采集人像信息后,委托同一家庭户内成员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续,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因人口信息系统无人像信息无法确定是否本人的,应告知群众经村、居民委员委会确认签章后即行受理。

广州、深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代办点受理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各地应认真审核受理,于20日内处理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省厅上传受理信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认真填写不合格原因。

3、及时处理居民身份证件办理相关问题。

因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等原因不能及时制发居民身份证的,受理机关在收到相关回馈信息后,应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30日内加以解决,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说明原因,取得群众理解。

(三)人口信息质量方面。

1、及时维护更新人口信息数据。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全省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和维护工作考核办法》,各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要做到每7天向省公安厅维护更新一次。对群众反映的本人信息与省、市(州)人口信息库中的信息数据不符的,自接到群众反映后,7日内市(州)公安机关应将其正确的信息维护更新到省厅人口信息数据库。

2、提高人口信息主要项目采集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常住人口中的六个主要项目进行认真采集,其中出生地、籍贯采集率须达到95%,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16周岁以上人员的文化程度采集率须达到80%,18周岁以上人员的职业和服务处所采集率须达到60%。

3、关于公民办理银行业务中所遇人口信息不一致问题。

公民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通知》(成银发〔20xx〕211号)精神。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对公民申请证明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须及时受理,并在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三、工作要求

户政管理是所有公安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把户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加强公安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抓实。

(一)要加强户政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州)公安局除已有单独的户政业务部门外,其余市(州)可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大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口信息系统管理民警,同时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口信息系统技术人员;各县(市、区)公安局也要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中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派出所必须固定专门的户籍民警,从事户政管理工作,一律不准非警务人员参与户政行政管理。请各市(州)公安机关于9月1日前将本地户政管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届时省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纳入年底目标考核。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户籍管理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为了解决群众对户政管理工作政策法规不熟悉、业务办理流程不了解等问题,帮助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准确理解和把握户政管理政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本地办证中心或办证窗口的示范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宣传户政管理政策法规,让群众明白户政业务办理程序。要注重发现典型,及时表彰户政管理窗口服务先进单位和优秀户籍民警。

(三)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立即梳理通过办证、信访、热线电话等渠道掌握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户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并落实领导责任,逐人逐事落实具体承办人员,于8月30日前办结。办结情况,请于9月10日前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省厅将就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按照省厅有关要求,规范各项户政管理办证程序,并严格执行。各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户政业务培训,提高户籍民警的业务水平。各地要增强户籍民警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对长期态度生硬、群众投诉集中的民警,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帮助,对屡教不改、工作作风散漫的,要实行待岗培训。同时,各地还要进一步加强证件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纪律。对确因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对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指导意见自省公安厅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各地公安机关将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所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

便民服务意见 篇6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基层各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基层工作,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提高服务水平,建立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便民体系,努力满足基层群众多样化便民服务需求,现就对在各村设立村级便民服务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机制 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建立的基础上,把便民服务延伸到村级,对全镇25个行政村设立村级便民服务站,村级便民服务站根据“三级联动、便民服务、全程代理、分级承办”的原则,受理 涉民服务事项,由村代办员受理村民提出的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办理或直接向镇便民服务中心报送,方便群众办事。

二、机构设置村级便民服务站是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为民代办、帮办服务的场所,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为、分类指导”的原则设立。1、落实场所。村便民服务站可利用现有阳光农廉查询室设立。2、配备人员。村级便民服务站主任可以由支部书记兼任,并配备2—3名代办员。代办员一般由村委会计、大学生村官和计生信息员兼任。3、硬件建设。为确保村级便民服务站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条件相对欠缺的村必须落实“四有”即“有牌子、有人员、有制度、有台账”要求,条件相对成熟的村力争做到“十个一”的要求,即“一个场所、一块牌子、一套制度、一本台帐、一部电话、一台电脑、一个公示栏、一名以上代办员、一套办事需知、一张便民服务卡”。

三、工作职责村级便民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1、事项办理。受理群众办事事项,对属村办理范围的事项,能即办的要即办,不能即办的明确承诺办理时限,并限时办结;2、事项代理。群众需办理事项不属村级办理职责范围内,需报乡镇及以上机关办理的,由村便民服务站受理代办,代办人为支村委干部、大学生村官或专门服务人员;3、宣传咨询。村便民服务点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困难和要求,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群众对政策、科技等信息的咨询。3 四、服务内容1、证照代办服务主要项目:(1)建房审批;(2)生育审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3)户口迁移审批;(4)土地经营权申报办理;(5)林木采伐、运输申报;(6)农村低保、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此项服务由村负责代办或报送协办。关于法律诉讼、金融贷款、婚姻登记等事项,村民需到镇、市直接办理。2、咨询指南服务主要项目:(1)法律咨询;(2)政策咨询;(3)农技知识咨询;(4)市场信息咨询;(5)劳动力、人才需求信息咨询。此项服务,凡农户有要求的,由村服务人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答复,提供信息。3、公益事业服务主要项目:(1)农户电话、有线电视线路维修代为联系;(2)计生服务;(3)扶贫帮困服务;(4)婚丧嫁娶喜庆事项操办服务;(5)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健康及低保款代领服务。此项服务,凡农户有要求的,由村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4、科技发展服务主要项目:(1)种养结构调整;(2)优良品种引进;(3)技术指导;(4)技术业务培训;此项服务,凡农户有要求,村尽力同有关部门帮助联系、解决。5、文化创建服务(1)对文化创建进行指导服务;(2)社会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教育。6、群众维权服务(1)信访接待;(2)纠纷调解;(3)权益保障;(4)法律援助。

便民服务意见 篇7

及格: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难度较小,工作量不大。论文选题一般。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差,不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的能力较差强。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层次结构安排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观点不够突出,逻辑性较差,没有个人见解。文题有偏差,论点不够突出,论述不能紧紧围绕主题。语言表达较差,格式符合规范要求;占有资料较少,其时效性较差;有部分内容与他人成果雷同。

便民服务意见 篇8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X君的辩护人出庭辩护。通过反复的调查和走访有关证人,经研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靠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本末倒置。

一般情况下,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刑事诉讼程序里,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是刑事诉讼中查明的事实。若刑事诉讼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民事赔偿的后果,其民事诉讼请求便会得到支持。反言之,若刑事诉讼宣布被告人无罪;或由于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罪缺少证据支持,从而宣布无罪;或者犯罪事实非被告人所为,宣布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便会被驳回。可见,刑事诉讼是基础之诉,附带民诉是派生之诉。

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自案发至公安机关开始介入,整整四年时间。而这四年之中,被告人从未离开过辖区一步,可见本案刑事诉讼的延迟启动,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追诉不能,而是公安机关在案发之后怠于履行职务,过错是在控方。

1、本次刑事诉讼依托的事实,主要是依赖于“被害人”启动的民事诉讼查明的结果。是将民事诉讼的两审判决书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来源。

2、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的。民事诉讼的标准是采用的优势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更为严格的标准,他要求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刑诉追诉的证据若主要来源民事诉讼,这是本末倒置的。

二、本案证据的组成全部是主观证据。

而这种主观证据又不能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而是此证人与彼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冲突,一个证人之间的前后表述又相互冲突,整个主观证据体系相互抵触、排斥。根本推断不出排他唯一的结论。

三、本案缺少客观证据。

财产型的犯罪,特别涉及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向是“物”,客观证据是必须的!本案的犯罪对象是被毁坏的“物”(即树木的叶、根、茎等),这个物是什么样的?是杨树还是柳树?株距多大?行距多宽?直径多少?是栽在哪块地上?这块地地处何方?是旱地还是水田?多宽多长?即使是树被砍倒了,根还没有挖走,那么树桩的根径有多少?以上种种关系到“物”的客观证据,统统没有查明。

三、本案基本证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是无效的。

(1)根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xx年版),该鉴定报告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有可能造成鉴定结果的重大错误。如:无附卷的检材资料;鉴定前没有听取各方意见;鉴定前没到现场勘查;鉴定人员没有在《结论》上签字;鉴定机构负责人也没有在结论上签字等。

(2)鉴定内容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A、委托机关有没有附送检材?

B、该检材是不是取材于案发现场?是否封存且经在场的证明人签名?

C、检材的收集、保管和存放在何处?何人保管?

2、本案的另一基础证据《出警证明》违法,应该按证据规则进行排除。

(1)出警记录形成于案发后半年多,违反法律的办案期限的规定。

(2)无接警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3)无出警记录和出警人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4)“派出所到达现场”的表述是不确切的,“派出所”作为一个组织,是抽象的“人”,抽象的“人”是不可能到现场的!

(5)派出所出警的结论是:因土地纠纷在有争议的土地上砍伐杨树,当场安排去法院处理。其出警理由并不是因为出现了刑事案件,甚至也没按治安案件处理。而是“安排去法院处理”。此结论和目前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互相冲突的。故该证据对于本案无证明效力。

四、主观证据的相互矛盾之处:

笔录时间砍伐时间砍伐用具被砍的树的处理结果被砍数目

张庆东 20xx年11月8日16时当时上午8时砍刀让孙相君拉走当柴火烧了一万四五千棵

崔茂国 20xx年11月9日9时上午出来干活时是劈柴火的砍刀砍的让孙相君的亲戚邻人拉走当柴火烧了一万四五千棵

孙相君 20xx年1月23日11月份具体哪天忘了找人用油锯砍的我找人锯了一部分剩下的我给卖了未定数目

刘自月 20xx年2月10日11月份具体哪天忘了用油锯杀了一部分杀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让孙相君卖了未定

五、控方证据重大瑕疵:

1、张庆东、崔茂国所讲的砍伐数目不符常理常情。据《出警证明》和张、崔的陈述:砍伐的时间是上午8点。那么按时间推算,即使是四点开始,到8点砍完,砍伐时间四小时,即使是每分钟砍一棵,一小时砍60棵,四个小时才240棵,两个人砍才能砍480棵,离一万四五千棵还相距甚远。

2、根据“速生杨栽培技术规范”和平邑县的具体栽培实验,按照通行的株距、行距和垄距的栽培实例,每亩地一般不超过2500棵。

3、张庆东、崔茂国的证言不合理之处还有:就在砍伐的当日和次日,就断定“该树被孙相君当柴火烧了”,或“让亲戚邻人当柴火烧了”,不符合实际情况。

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起诉书起诉的事实,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本起诉书离法定的证据标准尚有很大距离。

1、砍伐树木的行为人没有查清。

起诉书称“20xx年11月8日,被告人孙相君等人砍伐该地上的部分杨树苗。”“等人”是谁?有多少人?

2、“部分”杨树苗是多少,其价值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3、“20xx年春天又将剩余的树苗私自卖掉”。剩余的树苗是多少?私自卖掉的是多少?私自卖掉的树苗是不是构成损毁他人财务罪?没有结论也没有作出法律的评价。

七、最后的处理建议

1、被告人砍伐树木的当时,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仍在争议状态,被告人砍伐的树木是一种权利待定的树木,故行为人实施砍伐的对象,并非法律规定的“他人财物”。行为人当时并没有损毁“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

2、上述认定符合实际情况。也合当时接警的公安机关的认定相吻合。

3、尽管此后的民事判决通过法律界定的方式确认了被砍伐的是“他人土地上的他人的财物”,但法律是无法界定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而刑事法律只是惩罚据有损毁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目的行为人的。

4、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已得到超额的赔偿。且已经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的本意亦不希望被告人再行遭受刑事处罚。

5、被告人已受到超出责任范围的经济惩罚,土地已经归还,地上附着物已经无偿交给被害人。

6、依照“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不应接受双重危险”的一般法律原则,公诉机关不宜再将其过往的过错旧事重提,且该过错已经得到处理。

特发表上述法律意见。

此致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提交人: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

赴法追索园明圆流失铜兽首中国律师团首席律师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洋

年 月 日

便民服务意见 篇9

该同学大学期间遵纪守法,思想端正,助人为乐,热心于公益。在学习上,勤奋认真,成绩优秀,学习能力强,获得多次获得奖学金,不仅掌握了本专业的知识,还积极学习课外知识拓展知识视野;在生活上,待人诚恳,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具有勤俭节约的美好品德;在实践上,积极参加各种社团活动和校外实习,努力锻炼与提升自己,身为班干部,对工作积极负责。

便民服务意见 篇10

__县政协

根据市政协统一部署,__县政协组织__籍的市政协委员,对影响和制约农民增收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具体分析。

一、影响和制约农民增收的主要问题

1、农业生活资料价格持续上涨。据调查,近年来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与前年相比:化肥上涨30%,农药上涨25.3%,农膜上涨30%,种子上涨11.1%。就我县而言,由于农业投入品涨价,使农业生产的亩均成本提高近40元,而去年农业税减免、粮食直补、农机具补贴等加在一起,农民每亩地得到的政策性增收只有34元,农民种粮所得到的政策性好处基本被生产资料涨价所抵消,加之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农民从农业中获得的收入不增反降。

2、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从农业产业化方面看,__只有肉鸡、精制米两大主导产业形成了完整的龙型产业链,其它产业链农业技术推广手段落后,农业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生产力,导致农业生产水平降低,农业现代化进程减慢。

综上分析,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必须要有新思路、新举措,从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几点意见

1、把推进政府转型作为根本。政府在农民增收过程中虽然起到不定期的推动作用,可是政府要明白自己不能为农户承担利益风险,因此政府不要对农民指手画脚,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而是要把精力放在为农民服务上,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一要做好政策服务。政策是导向,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动力之源。政府就是要集中精力制定具有预见性、贴近农村实际、有效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减少垄断对农民利益的剥夺与侵害,以政策促增收。二要做好资金服务。没有投入就没有发展。政府要从农业是安天下的产业,农民是促和谐的主体的高度出发,尽可能地增加农业投入,特别是增加农田基本设施、品种改良、农业新技术、农业品牌的投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三要做好信息服务。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为农民提供市场、技术、劳务、销售等“一条龙”信息服务,不断扩大信息覆盖面,让农民用最低的成本获取最丰富的信息,为农民选择致富项目提供参考意见,引导农民闯市场,在牢牢把握市场主动权中增加收入。

2、把加速结构调整作为重点。要把农业发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统筹考虑,把结构调整放到县域经济发展中统筹规划,把农民增收放到国民收入分配的总格局中统筹安排。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农民收入,就是按照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强力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积极扶持县域骨干企业,培育县乡支柱产业,引导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形成集群效应。同时,按照“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占三分之一、发展产业吸纳三分之一、扩大劳务输出实现域外就业三分之一”的目标,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向周边地区、南方发达地区和国外市场转移,发展农村劳务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3、把提高农民素质作为关键。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涉农部门,要按照培养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的新要求,强化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在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上下功夫,使农民真正拥有增收的本事。一是在教育培训内容上与时俱进。不论是技术还是品种,都要跟上时代节拍,不能几年甚至十几年一个本子、一套路子,与实际严重脱节,与发展背道而驰。二是在教育培训方式上灵活多样。要坚持电化教育、现场观摩、外出考察、相互交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综合运用,寓教于乐,让知识和本领装满农民的脑袋,让财富和实惠装满农民的口袋。三是在教育培训理念上不断创新。要构建农业实用技术人才“金字塔”,塔的底部是广大农民,塔的中部是农村乡土人才和技术骨干,塔的顶部是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学者。政府在强化农民培训中,要引导农民树立科技是致富之源的理念,使农民的优秀分子变成能人,能人变成红人,红人变成领路人,最大限度地推进科技、项目进家庭,切实发挥科技在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

4、把完善发展模式作为载体。

便民服务意见 篇11

班辅导员开展班级创建优良学风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从思想上重视,加大班级创建优良学风宣传力度

在创建班级优良学风活动中,各系部领导、辅导员要从思想上重视,起表率作用,积极倡导“实践出真知”的精神。辅导员要加强自身理论培养的同时,深入班级开展创建优良学风主题活动,针对学风创建活动,要求教学和学工工作相结合,积极开展就业调研、创业调研、专业调研、教学调研等工作,制定各具特点的创建优良学风方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从学生骨干入手,带动班级良好运转

学生骨干作为辅导员的助手,对班级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应该抓好学生骨干队伍,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掌握有关情况。通过召开学生班委会议,启动学生骨干“三带动”活动,带动一个班级,带动一个宿舍,带动一个学生。开展“以学为荣,学优为荣” 、“爱校、成才、责任”主题活动,组织出版学风建设活动的专题墙报、宣传栏、广播等,利用宣传橱窗、系部网页、学院网页等各种宣传载体,进行全方位、大范围、多层次的宣传发动,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全班范围内开展“学风大调查”学风情况的调研活动,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开展征求全班学生关于学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创优良学风,从我做起”签名活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对学风开展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讨论,查找班级及个人学风不足,自我反省、自我批评、自我教育活动,提出整改方案。只有从学生骨干入手,才能带动班级良好运转。

加强班级管理,以团队的良好风气带动个人

班级是学生自己形成的集体,是学生学习与生活的大环境,如何提升班级的整体学风,由此带动班级中的每个成员学风的转变是本次活动的关键,应特别关注班级文化建设工作,通过活动来重点突出班级作用:一是班委领导,率先垂范。在班级中,应特别关注班委的带头作用、凝聚作用以及引领作用。各班班委应率先垂范,团结广大同学,加入到活动中来,充分审视此次活动的重要性,认识其重要意义。二是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班级应该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落实日常管理,在早操、自习、考勤等方面增强责任意识。同学们应以班级为单位,广泛展开自我反省、自我批评、自我教育活动,仔细寻找不足,认真分析原因,积极加以弥补。三是主题教育,塑造班风。班级开展与学风有关的主题班会及团活动,如“创优良学风,做文明工院人”、“感恩你我谈,学风你我建”、“创建优良学风,建设安全文明校园”、“创文明宿舍,树优良学风”、“创建优良学风,我们在行动”等为主题开展系列班集体教育活动。

结合学院学风考核办法,制定班级管理措施

按照学院班级学风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班级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及措施。一是严格课堂、晚自习考勤制度,严肃纪律处分。二是完善班级考勤统计制度。三是严格第二课堂、团活动的考核制度。四是完善6S宿舍检查、评分制度。五是完善班委材料上交制度。六是严格执行纪律处分,绝不姑息。

便民服务意见 篇12

魏浩同学在校期间遵守校纪校规,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思想积极上进,作风良好,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对自己的言行严格要求。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学习掌握了观察事物的科学方法,增强了分辨理论是非、政治是非的能力,提高了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在学习上,该同学刻苦认真,善于思考,成绩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而且有较强的自我学习能力,在专业学习上积极主动。能够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发挥自己的才能,健康成长,在班干的工作中踏实肯干,尽心尽责,团结同学,带领同学共同建设班集体,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在生活上,性格开朗,热情活泼,勤俭节约,乐于助人,与同学相处融洽。 该同学在校期间积极地参加校、系、班以及社团组织的活动,获得了不少荣誉。在担任本院心理协会副会长期间,很大程度地锻炼了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组织、沟通和应变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的精神,得到了学院各方好评,获得较多荣誉,同时也带领协会走向更高的一个台阶。

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该同学还有一些需要改进之处。例如,遇事有点急躁,希望今后能努力改正点,凡事三思而后行,有问题的时候先让自己静下来,思考该怎么解决,不要着急,争取让自己更加成熟处事,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该同学是一个有知识有文化、优秀上进,有着模范带头作用的社会主义好青年,符合入党基本条件,推荐入党。

便民服务意见 篇13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城市工作在全局工作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及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的指引下,立足我省“一带一部”的战略定位,从区域协调、城乡统筹、“五化同步”的高度谋划城市发展,把握城市功能定位,明确城市产业发展方向,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守住城市发展底线,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破解城市发展难题,补齐城市发展短板,提高城市发展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主体相结合,推动城镇化和城市发展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推动城市布局与产业发展相协调,推动城市空间拓展与人口规模、城市功能相匹配,推动城市规划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总体目标。发展建设产业支撑有力、设施运行高效、生活和谐宜居、湖湘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二、强化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四)创新规划理念。强化城市规划统筹城市空间建设与空间管制的公共政策属性。坚持以人为本,由侧重物质空间形态向注重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转变,更多地关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坚持集约发展,由外延扩张式规划向内涵提升式规划转变,提升完善城市功能,防止城市建设“摊大饼”;坚持生态文明,由偏重追求经济增长向实现“五位一体”发展转变,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坚持公共交通主导城市空间布局,由被动满足公交出行需求向城市空间布局主动满足公交出行转变,实现公交沿线集约高效布局。

(五)完善城市规划体系。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重点强化专项规划的地位和作用,优先制定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建设、公共安全等专项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快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必须依据经依法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结合“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重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合理引导城市建设时序,杜绝新增“城中村”。

(六)改进规划方法及内容。加强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推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设用地指标和城市建设空间坐标协同相容。改革城市总体规划内容,兼顾刚性和弹性,突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边界、“三区四线”、生态保护红线、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等刚性内容,明确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加强城市空间开发管制;主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及不确定性,为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留有必要的弹性空间,建立弹性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维护规划的刚性。

(七)加强规划管理。严格审批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确定的审批原则和程序。全面推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市、县政府要建立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相关规划,应当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批。建立健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20xx年底前省政府向29个设市城市派驻规划督察员,20xx年底前逐步推广至县。建立运用卫星遥感监测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逐步实行规划实时动态监管。市、县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八)严格规划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严肃追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擅自修改变更城乡规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加大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置力度。省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违反城乡规划重点案件核查和挂牌督办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干预规划、擅自修改变更规划等行为,对规划实施中问题突出的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要整合相关部门和执法力量,全面开展建成区违法建设的清查工作,20xx年底前完成清查、处理工作,并杜绝新增违法建设。

三、完善城市功能

(九)优化城市路网结构。高度重视提高和改善城市通透性和微循环,调查分析研究街区路网结构现状,制定路网加密改造规划,对建成区“断头路、瓶颈路”要逐年铺排改造建设行动,逐步打通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水平;对严重影响路网密度、造成路网梗阻的小区、大院,要逐步从中开设公共道路,提高城市通透性;推动党政机关大院率先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城市新区规划建设要严格执行路网密度规定。到20xx年,城市建成区含主次干路、支路在内的平均路网密度达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推进步行和自行车林荫道慢行系统建设,形成连接顺畅、安全通达的微循环系统。

(十)提升城市交通综合管理水平。市、县政府要加强交通需求管理,针对性制定城市交通管理政策,编制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改进和规范交通组织、交通渠化、交通信号设置和静态交通管理工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大城市要规划轨道交通,50万以上的中等城市要规划快速路。市、县政府要在20xx年底前完成城市停车资源状况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20xx年编制完成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推进城市停车信息系统建设,统筹整合利用停车资源。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采取授予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及城市零散用地科学合理建设地下、地面和立体停车设施,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城市停车管理格局。推进充电站、充电桩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科学渠化交叉路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推进交通管理智能化、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建设。鼓励公交公营,科学布局公交线网,推广公交专用道管理措施,新建道路要建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现有公交车停靠站逐步进行港湾式改造。

(十一)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坚持城市共享发展理念,以治理“城市病”为导向,健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水平。按照城市人口发展和分布,坚持“配置均衡、规模适当、功能优先、适用经济、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预留用地,合理规划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着重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公园绿地数量不足、空间分布失衡、网络基站覆盖不全、治安监控摄像头存在盲区等问题。

(十二)全面推进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租购并举”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加快推进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加快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提升管理水平,完善退出机制。

(十三)大力促进产城融合。统筹产业园区与城市功能布局,依托城市发展产业园,增强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生活居住、交通出行等城市功能,推进园区设施和城市设施共建共享,逐步解决产城脱节、职住分离问题。积极推进产业园区经济管理功能与所在行政区划行政管理职能有机融合,调整行政区划,逐步推动两者并轨运行。

(十四)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市、县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宜廊则廊、宜沟则沟”的原则,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加快老城区既有地面架空线入地工程,并结合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建设。完善特许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到20xx年,国家、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要逐步形成连片示范、覆盖成网的管廊体系。

(十五)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水平,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优化安全监管手段,切实保障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规范推进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确保饮水安全。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规范排水许可管理,积极应对城市内涝,建立内涝预警报告制度。落实“互联网+”战略,全面推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在线监控,整合形成污水、垃圾处理和供水、燃气、桥梁、隧道、边坡、老旧建筑等市政设施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便民服务意见 篇14

*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作为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 供述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供述:……

二、就供述来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逮捕。

1、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来讲,仅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证件借给他的亲属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后又到香港为注册的这家公司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平时在老家从事手机生意,公司注册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成立后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更没有从公司获得任何分红。公司平时与哪些客户有往来,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合作,所有这些均不知晓。所以就主观方面来讲,没有任何作案的动机,更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来看,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分别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就本案来看,仅仅在20xx年8月4日应其亲属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亲属到银行取钱。取钱的过程中,仅在银行门外等候其亲属,其亲属到银行取的什么钱、如何取的钱、取了多少钱,均不知晓。之后其亲属如何处理在香港所取的钱,也不知道,更没有分得任何钱款。对照《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来看,因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公司是如何与被害人联系的业务、如何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如何以及签订合同后公司的履行情况等,均不知晓,所以,就客观方面来讲,没有实施任何关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三、从侦查机关了解的情况来看,更不应该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之所以对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因为不配合案件的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逮捕。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本律师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认真审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呈捕材料,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靳海燕

便民服务意见 篇15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本文链接:https://www.fanwendu.com/xzfw/yijian/06zpm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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