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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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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1

原告:福州甲公司,住所地 ,联系电话: 。

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 讼 请 求

1、依法确认死者丙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302729.9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8023.99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20xx年10月10日,A驾驶原告所有的闽A133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福昆线116公里处,与B驾驶的闽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闽A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5572.98元、尸体检验费500元、闽B33号车司机B医疗费729.95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23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4352元、误工费20xx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655.02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闽A13383号货车修复材料费16224元、维修费5500元、吊车拖车费4799.99元、车辆鉴定费1500元。

原告于20xx年5月15日为闽A133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20xx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97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州甲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2

原告:马,男,汉族,197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乡xx村组1号,代理律师电话: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xx市xx区路号,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项,男,汉族,195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xx市xx区xx镇xx村组73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险金117940.9元;

二、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应付给原告117940.9元的保险金免赔或不赔的部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壹份,约定原告将自有的皖P(发动机号码为:A4x51)xx牌小型轿车交由第一被告承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额为539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xx年1月1日0时起至20xx年12月9日24时,原告于当日向第一被告全额支付了保险费。

20xx年x月xx日18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沿县道003线由狸桥方向往xx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14km+500m处,与前方右侧岔路第二被告驾驶的永久牌自行车自右向左横过道路过程中,避让不及发生碰擦,造成第二被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xx大队认定原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被告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第二被告被送至x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原告共支付医疗费合计114440.9元,原告因该起事故支付施救费200元,检测费100元,车辆维修费32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第一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第一被告到现场进行了勘察,但直至今日不向原告理赔。

原告认为:依照原告同第一被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第一被告予以赔付。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给第二被告,且相关车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第一被告理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第二被告对本起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xx年八月二十一日

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3

原告:张,男,汉族,19xx年0x月0x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街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8。

被告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山西省xx市xx区路商贸公司办公楼6、7、8层,联系电话:.

被告二: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xx县xx镇,电话: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x市xx小区20栋,负责人:,联系电话:。

被告四:东风车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120元,在车损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修理费10050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辆施救费2700元、保管费825元,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支付原告3056.89元,共计17751.89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上述1775.89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修理费20xx元,在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7132.75元、修理费23450元、伙食补助费20xx元、施救费6300元、保管费1925元,共计52807.75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三应当支付的上述52807.7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24日11时许,原告驾驶东风车城物流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投保的临时牌照为鄂C36909号货车在xx区平朔线刘家口加油站路段与孟驾驶的和林格尔县同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蒙A4x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孟富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先后支付了伤者孟医疗费20xx9.65元、伙食补助费20xx元,蒙A4xx3号货车修复材料费32500元、维修费3000元、辅料费1000元、施救费900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鄂C36909号货车修复材料费780元、修理费400元、机动车保管费2750元。

被告二所有的蒙A4xx3号货车在被告一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等(有效期20xx年4月2日至20xx年4月1日)。被告四为鄂C36909号货车向被告三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1073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一和被告三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二和被告四支付,因事故损失没有超出双方投保的赔偿限额,故应当首先由被告一和被告三支付。因原告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告一和被告三拒绝向原告理赔,被告二和被告四则要等保险公司赔付后才支付原告。从事故发生至今即将届满两年,被告二和被告四始终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致使原告垫付的款项无法收回,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无奈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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