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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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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推动节能工作,确保完成“xx”节能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08号)和《**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领导。由市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100户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五、考核时间。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100户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其中,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自查报告于2月15日前报市政府,100户企业的自查报告于1月20日前报市节能办。

六、奖惩办法。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完成全部节能目标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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