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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告范文(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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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告范文 篇1

20xx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

机关公告范文(精选6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精神,按照《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xx〕2号)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xx〕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xx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省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省级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中央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考。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由下级机关转任到本级机关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县(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或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机关,不在此列)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报考处长职位,须现任县处级正职职务或具有2年县(市)领导班子副职工作经历的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报考正处级检察员职位,须具有检察员或审判员法律职务,现任县处级正职职务或任职满4年的县处级副职职务;报考副处长职位,须现任县处级副职职务或具有3年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报考主任科员职位,须现任乡科级正职职务或任职满3年的乡科级副职职务。

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正处级职位,年龄在43周岁以下;报考副处级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报考主任科员职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遴选部门的遴选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20xx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遴选职位表》,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和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查询)。报考者如需咨询《遴选职位表》中的有关事项,可按《遴选职位表》公布的电话直接与遴选部门联系。

(二)报名

本次公开遴选报名采取报考者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xx年5月31日8:00至6月13日18:00。报名步骤如下:

1、报考者登录本次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专用网址,或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点击“20xx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专题”进入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注册,设置个人密码,填写详细信息,并选择参加笔试地点(城市)。用户名和个人密码是查询资格审查结果、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依据,请报考者务必牢记。

2、报考者通过报名系统上传近期2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30Kb以下)。

3、报考者填报职位后,下载打印自动生成的《20xx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以下简称《报名推荐表》),并不得进行改动。如需对《报名推荐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须通过报名系统进行,且须重新下载打印。

4、报考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名推荐表》报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5、报考者将审核盖章后的《报名推荐表》传真至各遴选部门,传真方法请按照本次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专用网址上的有关使用说明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报考者在报名及资格审查阶段可自主选择或修改参加笔试地点(城市),未选择的报考者将统一安排在北京参加笔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报名步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每名报考者限报一个职位,多报无效;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遴选资格。本次公开遴选不收取报名费。

(三)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各遴选部门通过传真邮件平台接收到报考者传真的《报名推荐表》后,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审查结果。报考者可于20xx年6月2日8:00至6月15日18: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对只进行网上填报,未传真《报名推荐表》的,各遴选部门将不予进行资格审查。

(四)打印准考证

20xx年6月25日8:00至6月29日18:00期间,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各占50%确定考试综合成绩,折合总分为100分。各公开遴选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遴选部门经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1。低于5∶1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面试人选与公开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遴选部门经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3∶1。

(一)笔试

1、笔试科目与内容。笔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对报考不同职务层次职位的考生采用不同试卷,主要测试报考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正处级职位考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一科(A类),副处级职位考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一科(B类),主任科员职位考案例分析一科(C类),满分均为100分。

2、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xx年6月30日(星期日)9:00—12:00。考试地点设在北京、上海、长春、武汉、广州、成都、昆明、拉萨、西安、乌鲁木齐等10个城市(考生可自主选择),考场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20xx年7月16日8:00以后,报考者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看笔试成绩。

(二)面试

1、面试公告。报考者可于20xx年7月18日8:00以后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看面试公告。

2、资格复审。面试前,各遴选部门须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报名推荐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3、面试形式。面试由各遴选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将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形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

各遴选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设置情况详见《遴选职位表》。加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如果不加试,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成绩即为面试最终成绩。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各遴选部门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公开遴选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体检应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各遴选部门要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组要查阅干部档案,核实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如实写出考察报告。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五、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遴选部门根据报考者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并分别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和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各遴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报考正处级职位和副处级职位的,可直接任职。报考主任科员职位的,原任乡科级正职职务的,可直接任主任科员;原任乡科级副职职务的,须先任副主任科员1年并考核合格后,再晋升为主任科员。

政策咨询电话:

010—84233019、84233020

010—84233021、84233529

技术咨询电话:

010—84234309、84234359

考务咨询电话:

010—64401076

附件:20xx年中央机关遴选公务员职位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xx年5月29日

机关公告范文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依法使用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侦察证》为红色,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国家安全、短剑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

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出示《侦察证》,可以行使《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有关职权。

三、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侦察证》,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我们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国家安全部投诉电话为:8219617。

特此公告。

国家安全部

x年二月二十日

机关公告范文 篇3

建立专利管理机关的公告

一、为适应施行专利法的需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设置专利管理处,专利工作任务繁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专利管理局,各工业部、局和经济特区、开放城市亦可设专利管理处。

专利管理处、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纠纷;

(四)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五)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六)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服务机构。

《通知》还要求建立和健全专利服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工业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需要设置不尽相同的专利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专利文献服务、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项工作。

二、国务院指定上海专利事务所为我国第二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上海专利事务所代办外国人来我国申请专利以及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还承办国内专利代理事务,此前国务院已指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第一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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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告范文 篇4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法定行政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教育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商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所属派出机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粮食局

市物价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派出机构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凫山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市档案局

市价格认证中心

市煤炭局

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市知识产权局

市公安消防大队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市森林公安局

市婚姻登记处

市救助管理站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市就业服务局

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

市气象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盐务局

以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签订委托书,并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实施行政执法。

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邹城市人民政府

年12月8日

机关公告范文 篇5

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在梨园街与东方路交叉口西北角,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把污水排向雨水管网内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老槐树酒店的申请,本机关决定对该行政处罚案举行公开听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相对人:老槐树酒店(实际经营人:张吉辉)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20xx年9月27日9:00开始

三、听证会举行地点: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第二孵化器西北副楼215房间

四、注意事项

1.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20xx年9月26日前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参加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2. 需要旁听听证会的人员,可在20xx年9月26日前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办理申请手续。

3. 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本机关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6699号 联系电话: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年9月19日

机关公告范文 篇6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5号)要求,现将国家统计局“跨省(区、市)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跨省(区、市)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和“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共3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详见《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单位: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信箱:

联系电话:010-68512113

附件:国家统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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