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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书怎么写及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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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处罚书怎么写及范文,仅供参考。

处罚书怎么写及范文6篇

处罚书范文篇一:

泥水陈志班组:

你班组于20xx年x月x日在西二路排水工程施工中,未做到工完料尽,文明施工。且在项目部多次通知,将未用完的砖头收集至指定位置,拒不执行!造成200余块砖头被掩埋,后由项目部后勤人员于20xx年11月13日星期日捡出。 鉴于上述行为,影响恶劣!经项目部决定,对你班组处以200元罚款!如再次发生浪费材料,不执行项目部指令。将加重处罚力度!

西二路项目部

xx年x月x日

处罚书范文篇二:

员工处罚通知书

编号: 日期:

姓名: 所属部门: 职位: 所犯过失:

拖延工作上的手续或报告,或有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本规则及其他公司各规章制度 携带有酒气上班 委托他人打卡,或受他人委托代其打卡不检点行为 工作中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进入公司或滞留其中 未经批准,将公司的财物带出公司,或企图带出公司 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邀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工作时打瞌睡 未按公司规定提交相关数据报告。 串岗或聚集闲聊 工作怠慢,经上级警告仍不改正 屡次逃避工作 故意不服从上级或拒绝接受正当命令

故意不以适当方法工作

大声喧哗、吵架,扰乱工作场所秩序

工作时间内玩游戏 在互联网上阅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的器物、机器及其他物品损坏 工作中打私人电话(使用公司的电话或个人的手机)

工作时间内公司不能与其取得联系

公私混淆,给公司的业务造成损害时

其它不良行为:

造成后果:

处分:

谴责(口头警告)

记小过处分

记大过处分

停职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____日 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员工守则第82条,第83条。

处罚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检查人: 罚单签署人:

被处罚人:

备 注1、 本罚单正联交由财务保存;副联(复印件)由行政备案(记入员工档案)。

2、本罚单作为员工考评的依据之一。

xxx公司

处罚书范文篇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粮)罚〔20xx〕001号

当事人: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

当事人XXX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XXX月XXX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XXX月—XXX月经营XXX的“XXX”,违法所得XXX元,尚余XXX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

1、本机关于20xx年XXX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XXX和XXX的三个“XXX”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XXX的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和XXX的“XXX”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XXX”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

20xx年10月26日,XXX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XXX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劣质“XXX”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XXX件“XXX”(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XXX件劣质“XXX”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XXX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XXX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

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XXX、XXX、XXX的XXX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xx]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XXX批次的劣质农药XXX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XXX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劣质农药性质属于高毒禁用成分“XXX”超标,既是劣质农药,又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已经较轻,在决定中维持倍数不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尽量收回已经销售的劣质农药,收回劣质农药的销售收入不计算违法所得。本机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同意当事人主动收回已经销售的劣质农药,并设定了期限,以督促当事人迅速收回已经销售的农药,本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尽量将当事人收回劣质农药的时间延长至案件核实完毕之时。20xx年11月8日,本机关案件核实工作全部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本机关对当事人收回的劣质农药进行勘验,核定数量为XXX件,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保存。对于后续退回的农药,本机关不予认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认定为135078.6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等有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XXX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劣质农药“XXX”XXX件;

2、没收违法所得135078.60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70157.20元。罚没款合计405235.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武汉市农业银行大东门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xx年x月x日

处罚书范文篇五: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案件来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XXXXXXX。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

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委托书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

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XXXXXXXXX~0XX);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X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销售总额在20xx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XXXX,地址:XXX县XX路XX号)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处罚书范文篇六:施工违规处罚决定书

处罚项目:_____红杉郡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汪子铃 项目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

处罚原因:根据xxxx年下发给红杉郡项目部施工处罚决定书所述内容。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公司决定对你项目处罚如下:

1元整,(小写)¥

2、其他处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罚决定书签发人: 年 月 日

本处罚决定书于 年 月 日签收

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工程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财务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本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签,同样生效;当事人不服从处罚决定的,可签完协议后三日内向上层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复议。)

企业员工行为规范及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管理行为,明确各级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生产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2. 范围: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合同工、试用合同工及临时工的违规处罚适用本办法。

3. 原则及定义:

3.1公司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3.2.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3.3.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3.4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3.5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4. 职责

4.1厂务部可依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4.2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工的建议。

4.3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负责员工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

4.4.行政部负责员工处罚的核准及员工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5.本办法适用的处罚有:

5.1.口头警告

5.2.书面警告

5.3.记过

5.4.记大过

5.5.降职、降薪

5.6.留职查看

5.7.解雇、开除

6.公司员工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7.公司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工伤事故发生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8.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9.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10.部门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主管指使的,同时处罚该部门主管。

11.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1.1.情节特别轻微的;

11.2.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11.3.因他人协迫或诱骗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12.1有严重后果的

12.2. 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12.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12.3屡反不改的

第三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处罚

13.员工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在受到国家政权机关处罚的同时公司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

13.1因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

13.2因违法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13.3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决定治安拘留七天以上的

13.4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组织、策划、参与非法游行示威或参加非法社团组织的。

13.5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14: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破坏商业信誉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4.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窃取本公司的货版、客户资料、生产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的。

14.2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竟争。

14.3违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14.4因自身过错,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客户投诉达二次以上的。

14.5因管理失职导致货期延误或因质量原因被客户退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5.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解雇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并依据成本赔偿公司损失。

15.1偷盗公司货品或因管理失职造成货品大量丢失,经查证属实的。 15.2恶意破坏公司生产设施或办公设施的

15.3违规操作或基于报复,恶意造成货品报废的(个人货品报废率在10%以上的;年内综合报废率在15%以上的)。

16.员工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或留职察看一至而个月。

16.1偷盗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100元以上的。

16.2在厂区打架斗殴的。

16.3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的。 16.4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 16.5强行索要或变相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16.6不服部门管理恶意报复他人。

16.7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实加暴力或实施16.3、16.4.、16.5、16.6的行为的。

17.部门或员工有下列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降职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

17.1因个人失职造成生产排期混乱。

17.2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生产排期,导致货期延误。

17.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料或货品报废数量较大的;

17.4部门返工率过高,货品质量低劣,造成生产成本增加。

17.5员工无法如期完成部门下达的产量定额导致部门货期延误的。

17.6部门收发或QC员失职导致不合格货品流入下家部门的,使下家部门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

17.7煽动或积极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造成部门生产混乱的。

18.生产部门或员工因第十七条原因造成下家部门怠工,直接责任人在受到第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应当视其情况赔偿下家部门因怠工造成的损失。

19.员工因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二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

19.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19.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20.员工破坏下列管理次序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三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并降低5%--10%的津贴直至解雇、;

20.1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的; 10.2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贿硌 ;

20.3虚报人事资料或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的;

20.4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五次以上者;

20.5连续矿工达15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矿工达30日以上者;

20.6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

20.7因无法胜任本职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而本人又不配合再调动的;

20.8员工在合同期内实施同业竟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21.员工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其情节降职并降5%--10%的津贴、留职察看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书面警告。

21.1不服从管主管领导及调派工作;漫骂主管;漫骂、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舍监对抗管理的;

21.2因管理失职造成部门货品丢失的

21.3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汹酒赌博,破坏宿舍正常休息次序的

21.4员工在生产中故意造成废品或劣质货品,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21.5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 以致延误工作的,造成损失的;

21.6部门工作不按“6S”标准、“ISO文件”要求作业,被通知整改达三次以上而无实质性改善的;

21.7破坏厂区、宿舍内设施、环境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21.8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两次以上者 22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记过或记大过并降低津贴1%--5%或书面警告

22.1未经许可私自带非本公司员工入住宿舍,造成严重后果的

22.2不服从工作安排延误工作的

22.3遗失厂证或其他厂区适用的特殊证件不报,造成后果的

22.4乱动厂区或宿舍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造成后果的

22.5私自开启消防门。

22.6未到下班时间私自停工、打饭、刷卡等影响上下班次序的

22.7连续矿工达三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矿工总数在六个工作日以上的 22.8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自拉接电线、安装用电设施的

22.9收发员因过失造成帐目数据混乱、收发货品丢失数量较大的

22.10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

23.1迟到早退的

23.2上班期间吃零食或私自带早餐到厂区的

23.3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造成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23.4下班时未搞好责任区清洁卫生的

23.5不按规定排队刷卡或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着妆或在厂区内不按规定佩带厂证。

23.6不遵守物品(人员)的放行规定,经强行通过门岗经劝阻无效的

23.7部门故意不接听或拖延接听电话;接听电话或与他人接洽时不使用礼貌规范、语言;

23.8衣冠不正、仪表不雅、穿拖鞋上班、不讲礼貌、语言不雅及其他影响公司面貌的行为

23.9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造成安全隐患的

23.10未经许可私自调换房间或铺位

23.11不按规定搞好车间或宿舍房间、床位的清洁卫生

23.12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的

23.13 私自利用公司电话直拨长途电话但利用200卡、IP卡打长途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24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25 员工被处以“留职察看”的处分的,应当同时适用下列条款;

25.1 是月薪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基本工资;

25.2 是计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计件部分的工资(单价 X件数=计发工资额);

25.3 是计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计时部分的工资(单价 X小时数=计发工资额)。

26.员工被记过一次降低员工津贴1%--3% 27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NEVA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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