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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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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全体干警的责任意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院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特制定了最新信访管理考核几份细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信访考核细则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最新版全文
信访管理考核计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院干警要树立信访责任意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进行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热情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力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上杜绝新上访户的产生,做到案结事了。

第二条 信访接待范围包括: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上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批转、催办案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关注等的案件接待处理。

第三条 院内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简称信访办),其工作职责为:

1、接待、受理、交办、转送有关信访事项;

2、切实履行对外信访接待、对内督促查办的职能作用,承办上级和本院交办的信访案件;

3、认真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院党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协助分包领导及责任人员做好上访老户稳控工作,使其停访息诉;

5、负责重大信访案件及信访责任倒查的调查、落实、处理工作;

6、及时上报、反馈上级要结果的材料,做好汇报工作;

7、强化内部管理,建立信访案事件接待、处置、汇报、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负责对全院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管理考核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访接待规定

第四条 实行院长接待与专职人员接待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 信访接待要求:1、每周一到周五由一名院领导和信访办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待的,应委托其他领导或相关人员负责接待,不得无故脱岗、离岗。

2、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接待活动按上级要求和规定程序执行。

3、每日接待的人员为接访案件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全权处理当日接待工作中所涉及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信访事项办理规定

第六条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为:

接待人员对当日接待和上级转办的案事件确定是否进入信访调查处理程序后交信访办-→信访办进行登记-→登记后交当日负责接待的领导签发院长督办令-→信访办交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限期办理结束-→办理结果报信访办-→信访办登记-→登记后信访办向签发领导反馈-→根据需要向交办机关汇报或向当事人反馈-→整理归档

第七条 院长督办令的办理要求:

1、院领导签署督办令的内容包括:办理部门,办理要求,结案的时间处理意见及反馈方式等。

2、重大案件或可能涉及干警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应立即报院长决定。

3、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院长督办令的要求逐项进行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后交信访办。

第四章 信访责任倒查规定

第八条 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即由信访案事件追查致信访源头,确定信访责任。

第九条 信访责任倒查的范围:

1、赴京、省、市、县上访的案件;

2、上级批转交办的案件;

3、本院领导接访交办的案件;

4、本院信访办接访的案件;

5、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第十条 信访责任倒查的办理程序:

对于进入信访责任倒查范围的案事件由信访办进行登记-→登记后填写信访责任倒查审批表-→交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审批后信访办在三日内初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批准组织人员研究确定责任层次和责任人-→信访办按照规定进行追责-→根据需要向交办机关汇报反馈情况-→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信访责任倒查的案事件,除按照本细则进行扣分外,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接访息诉和稳控工作的一切任务。

第十二条 被确定为信访责任倒查的案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对上访老户的责任倒查,由审委会研究决定,个案处理。

第五章 信访老户的消化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信访老户,责任到人,落实“四定一包”,即定时间、定人员、定领导、定责任,包案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办负责建立信访老户档案,进行专门登记,及时掌握动态。每半月将信访老户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一次汇报,紧急情况立即汇报。

第六章 信访考核计分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办的信访管理工作按照《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加扣分。

第十七条 接待人员接待时无故脱岗的一次扣5分,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对信访接待情况统计登记不全的,发现一件扣2分;落实责任倒查不力,应提交追究信访责任倒查而未提交的一件扣10分;对上级批转信访件未按时办理答复的,一件扣10分;对重大、群体性信访案件反应不及时、处置不力的一次扣10分;对信访案件督办不力、反馈不及时的一次扣10分;

第十八条 对信访案件,院信访办和院领导接访的一次扣0.5分,但信访人反映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案件,经调查在审执限内的不扣分;到县委、县人大、县政法委、信访局上访的,每件次扣2分,赴市上访的扣5分,赴省上访的扣10分,赴京上访的扣15分。

第十九条 未能按时按要求办结院长督办令的,每件次扣3分。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信访责任倒查的案事件,每件次扣5分。

第二十一条 受指派稳控上访老户的值班人员,未尽到稳控责任造成越级上访的,扣所在部门5分。

第二十二条 每消化处理一起信访老户加20分;发现信访苗头,措施得力提前解决的一件加5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全年目标考核中,信访工作未出现差错被扣分的业务部门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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