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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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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 1933 年 11 月 6 日,贵 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 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 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 请 求 事 项 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 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 事 实 与 理 由 1983 年 8 月, 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 350 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 明万、 刘光龙、 刘应云等人, 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 1987、 1988 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 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 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 200 斤。申请人在管理使 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 免收农业税为止。20xx 年 9 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 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 5300 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 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 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 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土地确权申请书(通用5篇)

此致 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 年 3 月 5 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2

申请人:,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 ,, 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 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汉族,住 ,, 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 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 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 、 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 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 、 一家,对该土地的使 用权人为:、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 年申请人之子 与被申请人 签订了“关于 与 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 进行转包, 收取了 给予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 仟元整),协议签订后 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xx)号, 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 申请人 、 得知此事后,于 20xx 年把 和 告上 了法庭, 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 614 号民事判决。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 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 , 情有可原。可是 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 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

20xx 年 5 月 26 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年月日生, 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 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 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 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 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 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 申请确权的理由: 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 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 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 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 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 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 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 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 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 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 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 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 成员之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 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 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 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 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 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 (两处被占情况,见 示意草图) 。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 交给我使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第(二)款和国土资源部 20xx 年 1 月 3 日发布的《土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 特申请乡政府确权, 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 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 此 致

申请人:

年月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4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x村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 篇5

申请人:,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 ,, 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 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汉族,住 ,, 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 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 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 、 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 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 、 一家,对该土地的使 用权人为:、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 年申请人之子 与被申请人 签订了“关于 与 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 进行转包, 收取了 给予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 仟元整),协议签订后 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xx)号, 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 申请人 、 得知此事后,于 20xx 年把 和 告上 了法庭, 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 614 号民事判决。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 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 , 情有可原。可是 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 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

20xx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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