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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精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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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精合同 篇1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精合同(精选3篇)

一、租赁合同概述

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性质。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2.租赁期限。租赁合同转让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故租赁物一般应为特定的非消耗物。正因为如此,合同的最长期限也应有所限制。《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3.不定期租赁。所谓不定期租赁,是指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定期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来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但在掌握时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租赁合同精合同 篇2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乙方或者丙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丙方之间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所签订_____________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一条乙方担保的主债务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方签订的_____________合同项下的以下债务:_________________1、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以上约定的担保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均不进入担保范围。第二条双方约定乙方担保的范围包含以下各项中的第_____________项、第_____________项、第_____________项、第_____________项、第_____________项、第_____________项,未选中的不包括在担保范围中选中。

1、主债权

2、主债权利息

3、乙方/丙方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

4、乙方/丙方违约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乙方/丙方对甲方的损害赔偿金第三条乙方以以下有权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处分的权利提供抵押担保:_________________

1、其中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始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为:_________________财产:_________________财产:_________________其中财产____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经设有_____________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

租赁合同精合同 篇3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就乙方租用甲方电线杆路,搭挂广播电视线路一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将在克山县境内自建的电线杆路,租给乙方使用,搭挂乙方的广播电视线路及相关设备。该杆路包括甲方现有的和新建的全部杆路。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计算。

三、租金

1、杆路年租金为_________万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

2、租金按年度交付,每年交付一次。首年租金在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续租金以下一年度同日为交付截止日。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期收取杆路租金,在乙方未按时交付租金时,有权收取违约金或滞纳金。

(2)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搭挂的线路及相关设备,对不符合电力安全规范的,可以要求乙方整改。

(3)因自身业务需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在提前15日告知乙方后,甲方有权对杆路进行调整。

(4)本协议签署后15日内,甲方将杆路分布图交乙方备案,当杆路分布图累计有10%以上进行调整后,甲方应制作新的杆路分布图交乙方备案。

(5)甲方为乙方广电线路的搭挂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6)甲方负责对杆路进行巡守和维护,并为乙方巡守和维护线路提供方便和技术支持。甲方维护或抢修自身线路时,应避免损坏乙方的线路设备,紧急情况下需要损坏才能抢修的,应即时告知乙方。

(7)甲方迁改杆路的,应提前48小时告知乙方,并为乙方线路设备随杆迁改提供方便。

(8)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线路设备毁损,乙方提起诉讼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举证。

(9)甲方给予乙方在临时用电等方面给予方便和照顾,同等情况下优先解决;给予乙方优惠电价,优惠幅度不低于标准电价的50%,具体优惠幅度由双方在年终电费结算时协商确定。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善意使用甲方任何杆路,用于搭挂、维护或拆换有线电视线路设备。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技术安全支持,派人向甲方学习相关电业施工的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搭挂施工时,甲方应派技术或安全人员给予现场指导和安全评估。

(3)乙方使用杆路搭挂线路设备时,应符合电力安全规范,符合且不低于下列标准:

A、弱电线路和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端必须装设同线径拉线,所有拉线必须安装拉线绝缘子及拉线警示套管;

B、弱电线路应敷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不得在上方跨越电力线路且弱电线路最高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米;

C、搭挂电力线路上的弱电线路对地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5米,跨越道路时对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7.5米;

D、通过架有电力变压器的电杆时,弱电线路必须从变压器架最下层横担绕越,同时做好防护措施;

E、弱电线路与电力接户线、进户线交叉时应在其下方且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6米;

F、有线电视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4)乙方自行对线路设备进行巡守和维护。乙方维护自身线路设备时,不得损坏甲方的杆路和设备。紧急情况下需要损坏才能抢修的,应即时告知甲方,相关工作须由甲方专业人员操作完成,乙方不得擅自操作。

(5)乙方机房至甲方各杆路、各乡镇电业所的线路,由乙方自行建设。

(6)乙方免除甲方正式在职职工的第一终端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第二终端及以上、付费节目均不在免除之列。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15日内,甲方将正式在职职工花名册及当月工资表一份交乙方存档,遇有人员变动的,甲方应更正花名册。

(7)乙方有义务按时交付租金。

四、安全责任划分

1、因自身线路设备原因导致电力事故的,由线路设备所有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因自身线路施工、巡守、维护或抢修,导致电力事故的,由线路设备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

3、因上述原因导致第三方受损的,由线路设备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无责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4、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电力事故的,甲乙双方共同向第三方追偿。

5、因紧急抢修,被迫损坏对方线路的,由至损方承担恢复责任,不承担赔偿义务。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至损方承担全部责任,无责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至损方追偿。

五、协议的解除

1、除遇有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终止本协议。

2、甲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应至少提前12个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拆改线路设备。拆改期间,甲方不收取租金。

3、乙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应至少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另寻合作伙伴。自通知发出后,乙方即时开始拆改线路设备,6个月内完成拆改。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终止的,乙方自行拆改线路,甲方给予技术安全支持。

六、违约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标的额3‰的违约金。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守约方取得违约金后,可要求违约方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如解除协议的,解除方式依照协议第五条执行。

七、不可抗力

遇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至损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义务。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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