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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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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经济合同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经济承包合同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经济合同4篇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四条仲裁机关对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进行调解、仲裁和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第六条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七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参照《经济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纠纷。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航空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市辖区仲裁机关管辖,本条下列各项规定的除外:

(一)有较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仲裁机关管辖;

(二)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仲裁机关管辖;

(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部门与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仲裁机关有权办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已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机关办理。

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机关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

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十五条各级仲裁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执行职务时,原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仲裁机关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

第十七条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第十八条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仲裁机关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九条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被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三)申请的理由和要求;(四)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条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案件受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为了调查取证,仲裁机关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地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仲裁机关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现场勘察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察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时间、地点、勘察鉴定结论,由参加勘察、鉴定的人员签或者盖章。

仲裁机关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项目、标准等要求认真办理。

第二十三条需要委托外地仲裁机关调查时,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托仲裁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在委托范围内主动补充调查,及时回复;如果在收到委托调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因故不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告知委托方,并应继续完成调查,尽快回复。

第二十四条在处理案件时,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保全措施限于申请仲裁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仲裁机关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保全措施可采取中止合同的履行,查封和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五条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第二十六条仲裁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

第二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翻悔的,仲裁庭应进行仲裁。

第三十条仲裁庭在开庭前,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第三十二条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

重新裁决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三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诉讼当事人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仲裁费收取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调解成立,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经济合同仲裁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1983年08月22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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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籍贯:

性 别:

住址:

邮 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配偶: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性别: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 、编号为 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________,【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________。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________,批准文件号: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________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________。

第二条 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________】________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栋【座】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号房,户型为________房________厅________厨________卫,封闭式阳台________个,非封闭阳台________个(见附件一)。

该住房层高为________米,属________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___栋【座】________单元________层________号房(见附件一)。

该房屋层高为________ 米,属________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批准文号为:武价函【 】________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 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________%,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1±%)=________元,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 百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元,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书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________ ×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5日内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2)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供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排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绿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有线电视、宽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小高层、高层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_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与出卖人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二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项目以下部位和设施等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

(1)物业管理用房;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_______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XX】30号)有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须在市、区房产交易窗口按照该房屋届时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凭缴款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与印刷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__份,买受人_______份,_______份。

第十九条 本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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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押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

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予港币________(以下简称该笔贷款),并已签署欠单一份。抵押人愿意将附表二所列之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抵押给承押人,赋予承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约全部条款。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款,应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三)规定之方式,照规定期数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且履行合约全部条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条之规定,向承押人赎回本合约抵押给承押人之房产。

(2)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千份之五,并必须绝对真实地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若在签约后,发现抵押人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承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应付利息,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不予退还。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缴,系本合约首要条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则须补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计收,利率由承押人决定,最低按月息2%计收,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时,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论届期与否必须立刻一次偿还给承押人。

(4)该笔贷款未清还前,抵押人必须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利率,利率经调整后,立即生效。该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贷出款项后一个月开始,照规定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利率如有改变时,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率,承押人认为有必要时,有绝对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之期数。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按照规定摊还期数,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单方面决定,最低按月息2%计收。

(6)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如有押品,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管理费、各种保险费等)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抵押人必须在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开立存款帐户,抵押人并特此授权承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8)所有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应交______银行______分行或经由该行之总行或分行转交,此等款项必须以港币缴交。

二、在合约期间,抵押人必须

(1)依期清还本合约内所有到期款项,无须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权继续享有该房产;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决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3)准许承押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以便查验;

(4)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承押人;

(5)对该房产之损毁,不论原因如何,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均须负责赔偿承押人之损失;

(6)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7)在按揭期间,缴交地税,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项、管理费、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须赔偿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8)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及保持该房产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

(9)先行咨询并取得承押人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产出售、转让、抵押、按揭、舍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产或本合约规定关于该房产之权益或该房产之承购权。

(10)在本合约签订后,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购买该房产价值之全险,该保单不得附有任何特别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数目(除非该等条件或数目为承押人所愿意接受,并已认可者)。保单须保障该房产不受意外损毁,火灾及天灾之损失,直至本合约停止生效为止。保单须过户承押人,订明承押人之利益获得补偿之前,不得对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项。抵押人如违反本条规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为投保,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费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为其代表人,接收保险赔偿金及任命承押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且此项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将该房产之“房产权证书”之权益抵押给承押人;

(12)将上述房产权证书保险单据及有关文件,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费;

(13)在承押人认为必要时,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该等保单俱以承押人为受益人。

三、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额(包括利息),或抵押人应付与承押人之其他款项时,不足之数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所有款项结清之后,本合约即告终止,在无损于保险公司权益之前提下,该房产即归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该房产之损毁均不能使本合约失效,亦不影响本合约规定抵押人之债务责任。

五、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承押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认为合适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报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将有以下之权力:

(甲)要求住客缴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诉讼、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此等要求,收据或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义而发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将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力行事;

(乙)接管人可依据承押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条款,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之程序拍卖,此等拍卖或出售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承押人不须负责。

(3)承押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出售该房产之权力:

1.承押人给予抵押人一个月之通知,要求还款(不论届期与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清缴全部或部分应付之款项;

3.抵押人不缴交地税或有关部门所征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约;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6.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或抵押人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7.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8.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4)当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力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买主不须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债项或该买卖是否不当。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对买主而言,该买卖仍然当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5)承押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而买主及租客不需理会承押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倘由於该款项或租金之不妥善运用招致损失,概与买主及租客无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酬报)。

2.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承押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人士,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项及利息,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7)承押人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承押人概不负责。

(8)承押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品所需之通知书。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作于发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承押人高级职员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不得异议。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押人之费用),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件者,承押人应将该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倘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给予承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八、

(1)抵押人自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无论显著或隐藏)引致损失或损伤,此与承押人无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损失或损伤之索偿,承押人不负任何责任。

(2)本合约所用(抵押人)一词,其涵义包括一家公司、或两位或两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应共同及个别负担合约之责任。

九、承押人在执行本合约各项条款时之宽容、延缓或容忍,或给予抵押人额外期限,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本合约所规定承押人之一切权利及权力;不能作为承押人对任何破坏合约行为之弃权,亦不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动之权利论。

十、抵押人使用该房产不论自住、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必须预先书面通知承押人,并得承押人同意,方可进行,如出租给任何人,抵押人必须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约第(十一)条之规定签具承诺书办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内任何条款,承押人得要求该房产住客,不论抵押人自住,托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三十天内迁出,抵押人特此授权承押人得同时呈报有关部门,由该有关部门考虑是否将抵押人(业主)因购置该房产而获准从外地迁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后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担,住客向承押人追讨赔偿时,抵押人亦须补偿承押人一切损失。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时须事先征得承押人同意,同时必须与住客订约,阐明抵押背约时,接到承押人通告一个月即须迁出。

十二、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一切关于此合约所涉及之事宜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裁决。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承押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托给承押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包括仲裁、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之裁决。如承押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进行追索、仲裁、诉讼等行动,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异议。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地区之法律上无效或被视为非法,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十三、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均为本合约之一部分。

附 表(一)

抵押人资料

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 (英文)

性 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电话:

指定继承人姓名(中文) (英文)

继承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附 表(二)

房产摘要

房产地址: 大厦名称:

楼宇座别: 楼数: 年期:

面 积:(建筑) (实用)

用 途: 购入价:

房产权证书号码: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所有证深房第 号

附 表(三)

分期付款明细表

贷款金额:____摊还期数: 期

贷款利率:____厘或承押人

按市场情况而调整之利率。 以后每月同日缴交,如付款日不是工作日,意即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付款日前一天工作日缴交。

首期还款日期:19_年_月_日

在承押人未调整利率前,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本金)及利息):__。

抵押人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并承认收妥该笔贷款,以下签章作实:_______________

承押人同意履行本合约条款,以下签章作实:银行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证处见证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承包合同模板经济合同(4) | 返回目录

甲方: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富丽桃源小区5#楼项目部

为强化我公司内部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确保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安全监管新机制,确保完成公司及项目部本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总目标,加大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力度,提高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责、权、利相结合,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责任目标

1、工程建设项目要做到安全生产、创建二型、五化工地,合格达标率100%,优良率80%,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争创安全文明工地。

2、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新机制,年度工程安全报监率达到100%,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率也达到100%,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率达到100%。

3、认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施工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和新工人教育率为100%,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实施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严格执行建设部一标五规范,以及市、区现行有关法规条例,认真落实公司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2、加强管理力度,坚持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整改到位、追究到位。从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生产工人层层落实责任目标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职工安全生产,技术、技能的培训教育,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坚决杜绝酒后作业。

3、严格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市、区、公司的各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安全达标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优良率80%。若参加全国或全省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项目必须达到85分以上。

4、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认真做好职工的三级教育,全面落实技术交底制度。

5、强化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管理,严格实行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备案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

6、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管理认真贯彻《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不断完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确保文明施工现场向标准化、规范化、景观化发展。深入开展做文明建筑工人、创文明建筑工地活动。

三、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山东兴润*富丽桃源住宅小区5#楼

2、工程规模:建筑面积 5118 平方米, 9+2 层 ;

3、承包内容:土建、装饰、水电、门窗安装等;

4、合同造价: 460 万

二、施工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9 月 10 日

2、竣工日期: 年 8 月 30 日

3、工期拖延一天罚乙方合同造价1,工期提前一天奖乙方合同造价的1。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保证合格。

2、工程质量验收达到85分以上,甲方除按上级规定奖励外,加奖项目经理500元。

3、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85分以上,罚项目经理500元。

4、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信誉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5、杜绝不合格工程,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加罚乙方2万元。

四、施工安全:

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2、轻伤负伤频率控制在1.5以内;

3、轻伤负伤频率每超过一个千分点罚项目经理1000元,工地安全员、安全监管员各1000元;

4、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项目部负责;

5、施工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奖励项目经理1000元;

6、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安全规程,忽视安全防护工作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除对事故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外,给予行政处分,免除项目经理职务。

五、社会治安:

1、贯彻落实上级法规制度,以人为本、做好防范。

2、安全制度不健全,无专职保卫人员,罚乙方200元,每出现一起治安案件罚乙方500元,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罚乙方1000元。

3、施工期间不出现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奖励乙方500元。

4、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和值班人员罚300元。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管理好,履行本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2、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胜任者,可解除合同,更换乙方负责人。

3、按合同规定兑现奖罚条款。

(二)乙方: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规政策,对工程的管理负全面责任。

2、履行本协议,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3、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进行出让或转包工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上级及甲方有关政策、制度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工程结算完毕后终止。

甲方签 乙方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承包合同范文二

为了强化企业管理,以质量求生存,以安全文明规范施工求效益,以效益求发展。xx公司与项目部为两级管理、两级核算。为了明确责任和权力,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xx公司项目经理部,是在公司直接领导管理下组织施工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承包单位。各项目经理部,必须遵守并执行《乐陵市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xx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xx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xx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管理规定》、《xx工程有限公司塔吊司机电工维修人员管理制度》、《xx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否则由项目经理负责,并追究有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xx公司承建 工程㎡,工程预算造价万元。工程造价以竣工图、工程签证、审计后的决算为准。该工程是在xx工程有限公司领导管理下,经研究,由 同志项目部包工包料,该同志必须对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按图纸、工程签证、组织规范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单项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协议要求,竣工验收时为 工程。项目部必须执行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规定,因安全文明施工、

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安全技术资料等问题造成的罚款、工伤事故、保修期内维修费用和工程决算等,由承包人自负,并承担全部经济和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工伤事故一定控制在:职工因年负伤频率低于千分之八;因工年重伤率低于千分之一;因工年死亡率为零;杜绝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协助项目经理部按规定处理,并必须追究公司及项目部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

按xx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规定,该项目部施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含安全资料),被xx市评为优良并发牌(证)的工地,该工程决算96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包括调增部分)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增补项决算款或工程量清单(消耗量定额)中的工程排污、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施工决算款的总值归项目部(承包人),同时公司再奖励项目部(承包人)(xx市级安全文明工地6000元,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1元),并有权成为公司下期工程的第一承包者。 安全文明施工(含安全资料),被xx市评为合格的工地,该工程决算96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包括调增部分)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增补项决算款或工程量清单(消耗定额)中的工程排污、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施工费决算款的总值的70%归项目部(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含安全资料),被xx市评为不合格的工地,该工程决算96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包括调增部分)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增补项决算款或工程量清单(消耗定额)中的工程排污、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施工费决算款的总值由公司扣留。同时公司再罚以上总值的30%,停产停顿。一年内该项目部不准承包工程,并追究项目经理责任。

五、应项目经理部的要求,公司可向项目经理部协调派技术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提供公司有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等。但人工工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租赁、丢失、损坏、修理、换件费用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六、项目经理部在工程开工时必须按规定配齐工程工地管理人员。工程工地管理人员分工要具体,工程受监人员名单列表及时上报公司和有关单位。工地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要随时要行使自己的职责,并配合公司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使该工程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具体到责任人。

七、项目经理应责承工地管理技术人员,按工程进度随时按实际填写安全、技术资料,严禁后补。工程开工后半月内作出工程预算,交公司生产办。施工中每月26日必须把工程形象进度、施工产值、备料、用料、用电、生产人员出勤情况上报公司生产办公室,以便以总分项上报。承包人或委托他人必须每月及时办理同办公司财务科、设备科的往来手续。否则处以100元-元/次的罚款,书面通知并入账,从工程款中扣减。

八、该工程向公司交纳结算总值 %(包括税金、上交管理费、定额管理费、合同签订费等)由公司代收代交。上交款按工程进度、拨款数额交纳。遇特殊情况时,此款由乐陵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批准后可以借用。工程保修金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满后由建设单位退还承包人。

九、工程款的收取和使用,由xx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按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协议规定或与建设单位协商共同收取工程款。收取工程款时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由公司财务科开收据,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收取的工程款减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后,由工程承包人使用,必须用于该工程,不准挪用。工程款节余归己,超支自负。向建设单位收工程款时,不准以个人借(领)条收取工程款,否则以贪污论处,数额大者交司法部门查处。特殊情况必须报公司批准后,由公司办理。

十、建设单位付给的公司质量、工期奖款,由该工程的承包人自行安排后,报公司备案。

十一、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临时措施费或安全施工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及施工材料款、工资、费用等,要按规定建立账目,由项目经理部专职人员管理。工地账目要登记及时、数准确、存放安全、整齐有序、查找方便,对工地建账,公司财务科可提供帮助。不按规定办理,后果承包人办理,后果承包

人自负,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合同签盖章后生效。

十三、未尽事宜,执行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乐陵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承包人)

(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经济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公司章程及质量、安全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各级的责、权、利,加强责任心,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甲方将工程项目交给一方组织实施,并经协商签订如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结构层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二、承包指标

1、经济指标:公司对项目经理实行以该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全部施工图总额扣除上交公司费用(营业税 % +管理费 %+优良基金 %+安全达标基金 %)后净值为承包基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由项目部成本核算后按核算应缴数额,由项目部负责缴纳。

2、安全指标:无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设备、交通、消防、食物中毒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以内。

3、工程质量指标: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90%,主体工程必须达到 标准竣工验收质量等级必须达到 ;无重大质量事故。

4、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月检得分不得低于 分,必须创 级文明工地。

5、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期 天。

6、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的持证率必须达到 %,四大工种持证率必须达到 %,特殊工种持证率必须达到 %,其它持证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落实。

三、甲方责任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令,责任对乙方进行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技术素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规程。

2、制定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及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指导监督乙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在旬检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质量、安全巡回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按标准限期进行整改,督促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4、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规定的停检点,组织隐蔽验收,并负责隐蔽验收落实情况。

5、主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办理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技术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乙方责任

1、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遵守公司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施工单位应负责的责任。

3、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组织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安排工程的生产计划。

4、负责现场的技术和质量,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5、加强安全生产,制定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乙方人员安全施工。

五、奖罚

1、安全奖罚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奖罚规定。

2、工程质量奖罚执行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奖罚规定。

3、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的不能开工,经调整合格后方可开工,中间人员调离而达不到规定的,应停工整顿,经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工期提前或拖延,按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有关条件约定办理,奖或罚直接和建设单位兑现。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情况,甲方可给予警告、停工整顿、停工投标或中止承包合同。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脚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2份,副本2份(公司经营部、工程综合部、项目部各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自动失效。

七、补充条款:

甲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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