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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设计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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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2019装饰设计合同北京景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汕头市室内装饰设计合同

甲方:_________

装饰设计合同(3篇)

乙方:_________

兹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位于_________实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私宅,双方应设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房屋委托乙方设计,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结合设计原理在甲方提供所有资料_________日内绘出平面布置图。

二、甲方确认平面方案,确认后,甲、乙双方签订本设计委托书,同时,甲方交付首期设计定金,金额为总设计费的_________%。(设计费收取标准详见第六条),乙方下现场实地尽寸复合。

三、签约后,乙方进入立面设计_________日内绘出详细立面方案。

四、设计内容:设计平面方案图,全部施工图。

含配套专业:体定位图、吊顶图、开关插座图、电路布置图、各房间立面图,与业主沟通,审核后,双方签定稿。

五、乙方根据立面方案制作效果图,(效果图制作收取标准详见第七条)。

六、图纸装裱要求:乙方交付壹套a3设计图纸,超出部分费用甲方自理,甲方结清设计尾款。

七、设计费收取标准:平面_________元/平方米,复式_________元/平方米,别墅_________元/平方米,本套私宅总设计费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签定本协议时,甲方需交付设计定金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余款于乙方交付整套a3设计图纸时结清。

八、效果图制作收取标准:标准客厅_________元/张,复式_________元/张,卧室_________元/张,本套私宅效果图制作费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

九、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

(1)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_________天以内的,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_________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业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乙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6)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_________%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_________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2.乙方

(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2、3、5、6、7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

(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买际损失的_________%,总额不得超过总设计费。

(4)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_________%。

(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景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2019装饰设计合同(2) | 返回目录

上诉人北京梦潮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潮海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景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装饰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第09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泰装饰公司一审诉称:XX年3月14日,景泰装饰公司与梦潮海岸公司签订《“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景泰装饰公司为梦潮海岸公司所在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泰康县天湖路的泰康温泉假日酒店经营场所男女浴区安装“易天梭拉蓬天花造型吊顶”。工程初定造价为:101 097.5元,实际合同额为176 400元,梦潮海岸公司先后共支付景泰装饰公司款项90 000元,尚欠86 400元未付。景泰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梦潮海岸公司给付景泰装饰公司合同款86 400元和延期付款违约金50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梦潮海岸公司一审辩称:景泰装饰公司起诉梦潮海岸公司主体有误。XX年3月14日,与景泰装饰公司签订《“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的并非梦潮海岸公司,而是北京象牙海岸商务会馆(以下简称商务会馆)。根据XX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XX)杜民商初第6号民事判决书,因商务会馆没有注册,所以应由其开办人周丽东作为诉讼主体。本案与(XX)杜民商初第6号民事案件是基于同一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诉讼主体有误。另外,(XX)杜民商初第6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08 000元。对于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签订的两份《“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梦潮海岸公司受商务会馆的委托与景泰装饰公司和解,商务会馆负责前期装修,梦潮海岸公司负责商务会馆的经营。梦潮海岸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景泰装饰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3月14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商务会馆签约代表是刘广辉。合同约定:景泰装饰公司为大庆市泰康阳光温泉假日酒店供应“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并负责安装;造价“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单价为180元/平方米;工程付款结算方式:甲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向乙方预付材料款计人民币30 000元(30%)整,在铝合金专用龙骨安装完成后、软膜安装前付材料款计人民币50 000(50%)元整;安装服务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材料款计人民币15 000(15%)元整。留5%作为质保金,工程施工后一年内付清。甲方指派尹荣山为甲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安装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等相关事宜。乙方指派许术新、许伟为乙方驻地代表。双方共同验收,验收无误后,双方负责人员需共同签。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体俱乐部)分别于XX年3月15日、XX年4月17日、XX年4月21日和XX年5月8日向景泰装饰公司支付货款90 000元。景泰装饰公司按合同约定于XX年4月30日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甲方驻地代表尹荣山和乙方驻地代表许术新签确认了安装拉膜面积(男浴区765平方米、女浴区215平方米),但商务会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XX年11月8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刘广辉申请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进行核准,有效期3个月,自XX年11月8日至XX年2月7日。在有效期内,该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分别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各一份,商务会馆签约代表是刘广辉。因商务会馆拖欠施工款,且商务会馆未进行工商注册,景泰装饰公司以康体俱乐部为被告诉至法院,康体俱乐部应诉,并于XX年1月10日与景泰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景泰装饰公司于XX年1月15日撤诉。商务会馆经营方为康体俱乐部。XX年4月8日,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梦潮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审被告梦潮海岸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梦潮海岸公司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时,使用商务会馆的名称与景泰装饰公司于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签订了两份《“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并在XX年1月10日以其登记注册的康体俱乐部与景泰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梦潮海岸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后,仍以商务会馆的名称与景泰装饰公司于XX年3月14日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景泰装饰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梦潮海岸公司虽否认所支付的部分货款不是该合同货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梦潮海岸公司是商务会馆的经营方。综上,商务会馆于XX年3月14日与景泰装饰公司签订的《“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应视为景泰装饰公司与梦潮海岸公司所签,该合同是景泰装饰公司、梦潮海岸公司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景泰装饰公司、梦潮海岸公司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现景泰装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梦潮海岸公司驻地代表验收签确认了安装拉膜面积,其要求梦潮海岸公司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和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梦潮海岸公司辩称(XX)杜民商初第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是合同约定的价款108 000元,而不是景泰装饰公司起诉要求的数额。由于(XX)杜民商初第6号民事判决书并非生效判决,且梦潮海岸公司未提供足以****景泰装饰公司提供的实际履行合同价款的证据,故对梦潮海岸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梦潮海岸公司内给付景泰装饰公司货款86 400元;二、梦潮海岸公司给付景泰装饰公司滞纳金5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梦潮海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违反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致使一案两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XX年1月28日,商务会馆开办人周丽东就本案审理的合同争议向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县法院)起诉,自治县法院也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然而,景泰装饰公司却在两个月后(XX年3月27日)就同一合同争议向一审法院起诉。XX年10月15日,自治县法院就本案合同争议依法判决。就本案合同争议,自治县法院管辖在先,一审法院管辖在后,一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自治县法院审理。一审强行审理本案违反了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定梦潮海岸公司为原审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判定梦潮海岸公司为合同甲方,违反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不但没有将本案移送自治县法院审理,还自行判决认定梦潮海岸公司为合同甲方,该违法认定直接导致该同一个合同争议,两个法院却分别判定合同甲方为两个不同民事主体。2、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为合同甲方,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从本案合同内容来看,合同启始甲方表述为泰康阳光温泉假日酒店,而合同签章处甲方签章主体却是商务会馆。因此,合同甲方的表述和确认签章可以充分证明,梦潮海岸公司并非本案争议合同的甲方。第二,刘广辉仅是以商务会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依法应由商务会馆开办人周丽东承担责任。第三,刘广辉虽然曾申请过梦潮海岸公司的名称,但其将梦潮海岸公司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并注册企业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自梦潮海岸公司工商注册完成之日即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并且,梦潮海岸公司注册成立后,本案合同甲方签约人仍然不是梦潮海岸公司,由此,该合同责任应由签章责任人承担。第四,合同责任约束的是合同签约方,而合同以外第三人即使参与合同相关活动,只要其没有明确承诺愿意承担合同责任,则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无权就合同责任提出要求。梦潮海岸公司虽然曾向景泰装饰公司付过款,但付款行为与本案合同争议无关。虽然景泰装饰公司主张梦潮海岸公司支付的就是本案合同款,但至今没有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并出具证明佐证。假使按一审认定梦潮海岸公司支付的是本案合同款,该付款行为也仅是代为垫付款项,而非承诺承担合同责任。同理,在本合同签署前,景泰装饰公司曾与商务会馆签署另外两份合同,此后就该部分合同景泰装饰公司起诉梦潮海岸公司,梦潮海岸公司依法应诉并与景泰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但双方达成和解仅表示梦潮海岸公司愿意就该部分合同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其他合同责任梦潮海岸公司并没有给予承诺。如果按一审判决推论,则任何第三人只要承诺承担一系列彼此独立合同中的某一份合同责任,就必须承担所有合同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的推定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梦潮海岸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是负责管理由商务会馆的经营活动,而非承诺承担合同责任。一审因梦潮海岸公司为经营者就认定由梦潮海岸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属于主观臆断。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失误。1、景泰装饰公司起诉称合同初定造价为101097.5元,但梦潮海岸公司出具的合同上明确写明初定造价为108 000元,该事实充分证明景泰装饰公司计算合同款项有误。景泰装饰公司证明合同总价款的证据仅为一张便条,该便条上只有所谓甲方代表伊荣山的签。但是梦潮海岸公司出具的合同中,甲方现场负责人处是空白,并不是景泰装饰公司在自己保存的合同中填写的伊荣山。根据法律规定,签约各方所保留的合同如有差异,则各方仅受自己保留合同文本的约束。因此,一审法院仅凭借景泰装饰公司单方填写的合同,就武断认定伊荣山为合同甲方现场负责人,并确认总价款便条合法有效,该推定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自治县法院判决已经认定本案合同总价款为108 000元。自治县法院判决在先,一审判决在后,且两份判决中合同总价款不同,一审判决错误。2、一审判决就交工期限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景泰装饰公司XX年4月30日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并据此判决梦潮海岸公司支付滞纳金。但梦潮海岸公司已经出具证据(包括自治县法院判决)证明,景泰装饰公司在自治县法院已经确认延迟半个月完工。综上,梦潮海岸公司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景泰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景泰设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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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设计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供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

二、设计内容:_________

三、设计面积:_________

四、设计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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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张数

 │ 内容要求

│ 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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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本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二、本工程设计费按:每平方米设计费_________元。

建筑面积平方米×元/平方米=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3天内应付首期款合同总额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2.乙方提交设计方案,甲方3天内应付款合同总额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3.设计图纸完成提交后,甲方3天内付清设计余款合同总额_________%,计_________元。

4.如有增加设计项目,设计费另计。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经双方签生效后,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补订协议。

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供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须另行协商,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如果逾期付费超过10天以上,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通知甲方,直至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乙方收取的设计费不予返还甲方。

4.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逾期完成委托任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总额的_________%。

5.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设计费不予返还甲方。乙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应付还甲方双倍设计费。

第四条 争议解议

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友好解决。

2.协商不成,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方案文件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如发生以上侵权行为,乙方有权索赔。

第六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后不得转包。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居装饰设计委托的合同范本装饰设计合同(4) | 返回目录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兹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位于_________实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私宅,双方应设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房屋委托乙方设计,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结合设计原理在甲方提供所有资料_________日内绘出平面布置图。

二、甲方确认平面方案,确认后,甲、乙双方签订本设计委托书,同时,甲方交付首期设计定金,金额为总设计费的_________%。(设计费收取标准详见第六条),乙方下现场实地尽寸复合。

三、签约后,乙方进入立面设计_________日内绘出详细立面方案。

四、设计内容:设计平面方案图,全部施工图。

含配套专业:体定位图、吊顶图、开关插座图、电路布置图、各房间立面图,与业主沟通,审核后,双方签定稿。

五、乙方根据立面方案制作效果图,(效果图制作收取标准详见第七条)。

六、图纸装裱要求:乙方交付壹套a3设计图纸,超出部分费用甲方自理,甲方结清设计尾款。

七、设计费收取标准:平面_________元/平方米,复式_________元/平方米,别墅_________元/平方米,本套私宅总设计费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签定本协议时,甲方需交付设计定金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余款于乙方交付整套a3设计图纸时结清。

八、效果图制作收取标准:标准客厅_________元/张,复式_________元/张,卧室_________元/张,本套私宅效果图制作费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

1.甲方

(1)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_________天以内的,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_________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业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乙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6)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_________%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_________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2、3、5、6、7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

(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买际损失的_________%,总额不得超过总设计费。

(4)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_________%。

(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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