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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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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篇1

供气人(甲方):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通用3篇)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气申请与供气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且符合供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受理,并为乙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乙方用气场所具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__)规定的用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供气。

用气地址:

第二条 供气方式与供气种类

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与供气压力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与燃气费支付

1.甲方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的,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用量的,应当按付费账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双方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甲方未能抄见燃气计量表读数的,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

气用量的记录估算用量。乙方对估算的数值提出疑义的,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3.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表的,应当按甲方公示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4.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乙方接到账单后,应当按账单提示期

限、方式及金额支付燃气费。

第五条 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

1.甲方应当为乙方安装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对双方结算使用的燃气计量表,甲方应当确保其计量准确。燃气计量表非人为原因产生计量失准的,甲方应当及时予以免费更换,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智能表液晶屏无法显示计量读数的按以下原则结算:有机械读数的以机械读数进行结算,无机械读数的,以智能表存储的数据进行结算。

2.甲方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配合。

3.甲乙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的,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的非人为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表计量失准的,按照《燃气计量差错的退补气量核算方法》(DB31/T 1149—20__)退补燃气费用。

4.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燃气计量表及其与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甲方负责维护和更新,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乙方不得擅自拆装和对甲方明管敷设的燃气进户管道进行包封。

5.甲方每两年对乙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6.甲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乙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甲方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甲方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乙方。

2.甲方应当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3.甲方应当 24 小时接受乙方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派人到现场处臵,乙方应当配合燃气维修。

4.乙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型燃气器具。乙方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等有关事项,保证所使用的燃气器具符合安全要求。

5.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者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要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采取不当手段使用燃气的或者不配合燃气计量表到期更换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或者有其它影响供气安全等行为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支付燃气费的催缴通知,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乙方自甲方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

不支付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气。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甲方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4.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 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乙方申请终止用气的或者乙方申请改变用气性质的,

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账单地址:

邮 编: 邮 编:

服务电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篇2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甲方受理乙方用气手续的,应当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乙方。

甲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后,双方约期由甲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

甲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用气设备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用气基本情况1.气源种类:天然气2.用气地点:3.供气压力:第三条供气质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元/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__),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本合同履行期间,遇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燃气价格的,双方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甲方以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与乙方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

如该计量器具已安装了燃气体积修正仪,则与用户结算用气量应以修正仪显示的标准状态体积为准。

4.乙方使用非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甲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

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

乙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支付燃气费。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见表的,甲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乙方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5.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照甲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基表与计费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的(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第五条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1.为保证乙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臵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1)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甲方可以为乙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经甲方告知,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

乙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甲方可以暂停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甲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向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正常供气,期间产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按期足额支付。

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检定申请方承担。

检定结果确认后,双方再行退补燃气费。

4.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失准的,按照《燃气计量差错的退补气量核算方法》(DB31/T

1149—20__)退补燃气费用。

5.因乙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予以更换,由此产生的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计量误差给甲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乙方应当补足。

6.甲方负责对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管理,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任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由甲方负责修复。

甲方无法到场修复的,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确保乙方正常使用燃气。

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产生的燃气费进行补收。

第六条用气责任与用气安全1.因乙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器具前所配臵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2.因乙方不经过计量器具使用燃气、或者改变、损坏甲方的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和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

甲方专职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乙方应当配合。

4.甲方应当将安全检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签字确认。

对于乙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告知,乙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5.乙方需要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

乙方不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的,甲方可以不予供气。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进行检测(属于计量器具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当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机构应符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并将相关结果及材料及时转交甲方。

甲方视相关结果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乙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乙方安全用气;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乙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乙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2.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

甲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三日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臵。

乙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修。

4.乙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甲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5.乙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

因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7.乙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

乙方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

乙方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8.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9.甲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控制供气措施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破坏燃气设施、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盗用燃气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

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支付燃气费的催缴通知,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乙方自甲方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气。

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甲方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九条其他事项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方式: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乙方申请终止用气的;(2)乙方申请改变用气性质的;(3)双方约定至年月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附则1.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气人(签章):用气人(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篇3

用气人(甲方):_____________

供气人(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_____________ 。

2.燃气种类:□天然气 □人工煤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_______ 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 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具体如下:

(1)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

(2)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

(3)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__),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条 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若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5.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权属乙方。甲方应当予以相应配合。

6.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每个抄表周期抄见燃气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乙方无法现场修复的,乙方经审核后确认后,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甲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乙方采取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气后,乙方对甲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的燃气使用量进行补收。

第六条 用气责任和用气安全

1.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遵守各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3.甲方不经过计量表使用燃气、改变甚至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由此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及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

5.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6.甲方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气。

甲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强制检定,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转告乙方备案。乙方对此检测结果不负核实义务。乙方仅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修。

6.甲方应对乙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7.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甲方安全用气;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8.对于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9.乙方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10.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乙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1.乙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12.甲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经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 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

甲方支付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乙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2.因乙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气人(签章): 供气人(签章):

组织代码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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