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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协议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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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协议书 篇1

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职业安全健康协议书(通用3篇)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方能够按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乙方在分包工程施工时必须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要求。双方就职业安全卫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按照当地建筑行业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做工手续,三证具全(身份证、暂住证、劳务工上岗证),人证必须相符,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甲方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登高架设、指挥、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垂直运输机械司机和场内机动驾驶等)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当地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乙方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区域、三证号码及特种本或岗位证书号码等)报甲方一份备案。

第二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甲方的入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人员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进行入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后,乙方应在甲方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认。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乙方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乙方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质量、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乙方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甲方报出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

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尽,切实可行,责任落实。措施未经甲方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措施报送甲方三日后仍无答复,则视甲方认可)。

第五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甲方负有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之责,乙方有权对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一经签认,便视乙方认可。乙方则必须严格按照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对未按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乙方负责。(对因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当地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根据进场人数、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乙方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乙方安全员应接受甲方安全部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乙方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甲方备案。

第七条: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应办理点验,签认手续。

1、对甲方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乙方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乙方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2、乙方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甲方提供的电源、电闸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乙方自备的电闸、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安器。

3、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乙方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乙方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甲方,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甲方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1、甲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甲方在检查中发现乙方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乙方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甲方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甲方。

3、甲、乙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甲方安全员在检查乙方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甲方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第九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乙方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3、因乙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即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甲方。重伤以上事故还应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做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乙方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分包方若开设工地食堂,必须履行《饮食卫生管理程序》

1、食堂建设必须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认可书》后方可使用。

2、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4、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凡发现有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安置。

第十五条:对于乙方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办理。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建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职业安全健康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车队(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双方全面履行运输经营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国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运输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运输安全事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履行期限与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行期限相同,属运输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与运输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乙方负责运输。

三、乙方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并明确责任,建立、建全安全规章制度,为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

四、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按时参加甲方提供的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的教育。

五、乙方拟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由乙方审查其是否持有与拟驾车

型相匹配的有效驾驶证、操作证或资格证的原件,是否达到拟驾车型的驾驶年限。由乙方保管其雇佣车辆驾驶员提交的身份证、驾驶证、操作证、资格证等原件。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拟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持有的相

关证件的原件、是否与其驾车型相匹配及是否达到所驾车型的驾驶年限,进行形式审查。

七、乙方让拟雇车辆承运之前,必须与拟雇车辆驾驶员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且乙方必须将拟雇车辆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或资格证复印并经其签字确认真实且与原件无误后保存。

八、乙方按时参加甲方定期免费提供的安全运输事项、知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等的教育。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职业安全健康协议书 篇3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旅客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乘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运人过错发生身体损害或物品损失时,有权要求承运人给予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二、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1.按照公告的标准收取客票价款和行李、包裹的运费等有关的费用;

2.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品;

3.对于托运的旅客行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交付的,有权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义务:1.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运送工具,并保证旅客于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座别搭乘列车和按时到达目的地;

2.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

在运送途中,承运人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生活服务;

3.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4.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安全送达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第五条车票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运输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

旅客应当根据自己施行的需要买票。

车票分为两种:

1.客票:包括软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整票。

车票票面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路径;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

第六条儿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儿童乘车时,应随同成人购买座别相同的半价客票、加快票及相应空调票(简称儿童票)。

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超过1.4米的儿童应买全价票。

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一名。

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

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单独使用卧铺时,应购买全价卧铺票,有空调时还应购买半价空调票。

第七条加快票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和硬座客票。

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

发售需要在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相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八条卧铺票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

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

卧铺票必须和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

但中转换车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换车站。

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应在买票时向车站说明。

持卧铺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一方面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加行出售。

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要求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送旅客,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为了维护卧车的正常秩序,每个卧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

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九条站台票

进站接送旅客的人应购买站台票。

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

随同大人进站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的人员,可不买站台票。

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

第十条伤残军人半价票

现役革命伤残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革命伤残军人,凭省、市、自治区民政部签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

第十一条学生减价票

正规院校(不包括各为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费回家或返校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特证”的学生证和小学校的书面证明,每年可买四次从院校到家或从家到院校包在地车站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

学生从实习地点回家,或从家去实习地点,凭附有“减价优待证”的凭证和院校的书面证明,可购买学生票。

应届毕业生从院校回家,凭院校的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新生入学凭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

华侨、港澳学生如回家时,车票购买至边境车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购买学生票。

下列情况均不能购买学生票:

1.学生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退学、休学、复学、转学时;

3.学生从学校到家或从家回学校时。

第十二条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并核收退票费;

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车票票价。

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

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旅客开始施行后不能退票。

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施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同已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售出不退。

由于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价票价差额。

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断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十三条乘车条件

1.旅客应按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座别和铺别上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2.旅客如在车票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于中途车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的车票票价不退。

旅客可在中途停车站下车(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施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车途中,车票的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在有效期终了站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

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条车票签证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间和列车有能力的条件下,可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手续。

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

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往返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

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高于原票等级时,超过部分票价不予补收,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票费等。

旅客在中转下车和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都应先行到车站办理签证手续。

第十五条变更路径

旅客在车站和列车内可要求变更一次路径,但须在车票有效期间内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

办理时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原票价低于变径后的票价时,应补收新旧径路里程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

原票价高于或相等于变便的径路票价时,持原票乘车有效,差额部份(包括列车等级不符的差额)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变更座别和铺别

旅客要求变更座别、铺别时,由票价高的变更为标价低的不办理。

由票价低的变更票价高的,应换发代用票,补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

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第十七条越站乘车

旅客在车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乘车时,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予以办理。

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和手续费。

办理时换发代用标。

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遇到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十八条检票、验票和收票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旅客安全,旅客购票上车时,必须经指定的检票口进站。

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打票验标记。

对出站人员的车票、站台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

中途下车和换车旅客的车票不加剪也不收回。

旅客要报销凭证时,卡片式车票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撕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撕角后交给旅客。

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在列车上或到站发现未经车站剪口和应答而未签证的车票应补剪、补签,并核收手续费。

但对已使用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

乘坐卧铺车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代为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前交换。

对于持用减价票和铁路签发的各种乘车证的旅客,检票时应对照减价凭证和规定的相应证件。

第十九条丢失车票处理

旅客在乘车前丢失车票,应另行买票。

在乘车中丢失车票,应从发现丢失车票的车站(如不能判明丢失站时,从列车站发站起)补收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第二十一条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

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

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

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第二十二条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

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二十三条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

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

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

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条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

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

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气体打火机5个。

(2)不超过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

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液。

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员和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3.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时,其超重部分应收四类包裹运费。

对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品交最近前方停车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其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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