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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筑标识系统设计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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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筑标识系统设计合同 篇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建筑标识系统设计合同(通用3篇)

项目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内容:标识系统方案、扩初、施工图设计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一、合同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甲方委托乙方,负责项目的标识系统的制作、安装工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且共同遵守。

二、项目基本概况

2.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2.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

2.3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

景观设计总面积_______平方米,具体以实际景观设计面积为准。

三、制作、安装依据

3.1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3.2甲方所提供的标识系统全套施工图。

3.3本工程设计图纸的编制方法,应以《市设计文件编制标准》为标准。

3.4设计规范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计规定。

3.5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6所有设计和来往文件的使用文字均为中文

四、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提供标识系统的全套施工图,以作为乙方的设计依据。

4.1.2甲方应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负责提供将施工水电接至乙方施工区域边缘,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负责施工其间的水、电费用。

4.1.3负责通至施工区域门口与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进出的需要。

(乙方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道路的畅通,且费用自理)。

4.1.4对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一切造成的损失。

4.1.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时支付建设费用。

若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乙方的建设费,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违期的设计费的万分之五计算。

4.1.6若由于甲方的原因使工期延误,合同条款中相应的竣工日期将向后顺。

4.2乙方责任

4.2.1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4.2.2工程结束之前,乙方应保证该工程主要施工人员的稳定性、专业性;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遵守甲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

4.2.3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

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如当地居民干扰施工),或非甲方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消化。

4.2.4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如因乙方未能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将承担80%的责任。

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

4.2.5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4.2.6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全部赔偿。

五、制作、安装的进度

该项工程将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

六、制作、安装费用及支付条款

按照上述基本服务内容,乙方的标识设系统制作、安装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支付步骤如下:

6.1甲方支付20%的工程款后即开始工程制作;

6.2标识制作安装完毕,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验收之日起十天内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0%止(注:如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即多出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最后结算付款)。

6.3留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5%,保修期满后按实结清。

七、工程保修

7.1工程保修金为本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

7.2保修期以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7.3甲方代表在保修期期满之前,指示乙方重建、修补缺陷,乙方应在保修期内或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甲方代表指示的上述工作。

7.4如果甲方代表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下述情况造成的,则所述的全部工作应由乙方自费完成:

7.4.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

7.4.2乙方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缺陷;

7.4.3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5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甲方代表修补缺陷的指示时,甲方有权雇佣其他单位来完成这项工作。

如果这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乙方自费完成的,则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支付。

7.6在保修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甲方代表可指示乙方在甲方代表的指导下调查原因。

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不属于乙方的合同责任,乙方进行这项调查的费用由甲方支付;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属于乙方的合同责任,则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并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自费修补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

7.7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待三个月满后支付。

7.8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负责。

7.9保修金返还方式:

从保修日期起算,一年期满后十五天内返还剩余保修金。

八、其它约定

双方同意,如对本合同内的工程相关事项有所争议,将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中国境内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遵守其根据中国法律所做出的裁决。

8.1本合同及合同条款如需增订、修删,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按时间顺序编号,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按最新的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8.2双方约定彼此间联系方式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以传真为主,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为辅,并即时对文件作确认与签收,就其中内容须在三天内作出答复。

8.3合同执行时,如因战争、洪水、台风、地震、天灾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而无法履行时,可由双方协商作出决定,将本合同顺延期。

8.4甲方指定为项目负责人,乙方指定为本项目负责人,如果更换本项目之负责人,须提前一周书面以公司的名义并法人签字通知甲方,同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8.5通知: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外,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局挂号、快递等方式。

如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则以发传真或电字邮件当日为通知日;如通知以邮局挂号或快递方式寄送的,则自寄送日起第二天为通知日。

8.6因履行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著作版权和专利申请权等和知识产权权益给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根据设计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乙方委托外聘顾问指导完成的成果。

8.7工程停建、缓建、终止合同、奖罚:

8.7.1停建:当甲方终止或中断景观工程,或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工作时,此工程做停建论。

甲方则须支付于乙方各阶段已做出的局部或全部设计费用,乙方收清费用后,合同终止。

8.7.2缓建:如本工程在停建后于合同有效期内恢复施工,无重大修改,此工程作缓建论。

乙方需继续依据合同条款提供一切设计和顾问服务,由此涉及的尚未付清之部分服务费由双方重新商定。

所有因缓建而导致的任何增加工作,甲方应按实际情况给予乙方补偿。

8.7.3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在此工程进行的整个时期需努力维持一个互信的良好合作关系,在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发生不可抗拒的力量,无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不因对方错误或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终止合同,都应支付对方总设计费的10%作为补偿费用。

8.7.4奖罚:若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拖延或甲方无故推迟支付乙方工作酬金,则每拖延一天按设计总费用的0.3%加以扣出或补偿。

8.8本合同及合同条款中文版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贰份。

本合同及合同条款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代表:______________签订合同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

公司建筑标识系统设计合同 篇2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盖章)

__年__月__日

公司建筑标识系统设计合同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______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提案权;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十

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做出决议;(十

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和经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担任,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______名,由________担任。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

第三十三条第

(一)、

(二)、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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