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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合作研究热门协议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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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合作研究热门协议书 篇1

范本  

医学合作研究热门协议书(精选3篇)

一、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现代医学研究之进步迅速,范围包罗万象,双方同意在建教合作之外,再加强长期合作研究,特订定本协议书。  

二、合作研究之宗旨在推行暨整合临床、基础及其它有关医学之研究。  

三、双方应加强双方人才交流,包括共同指导研究论文,发表研究成果,举办学术演讲和提供技术咨询,以及支持教学与共同使用研究设备。  

四、研究计划须由双方研究人员共同提出,计划主持人限编制内助理教授、主治医师(含)以上或相当人员,每人以主持或共同主持一项为原则。  

五、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于计划执行年度内不得出国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已有长期出国计划者不可出任研究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  

六、各研究计划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皆不支领津贴。  

七、合作研究之内容暨执行双方研究人员应有约50%的贡献度及参与情形。  

八、研究成果应向各专业或学会期刊投稿发表,发表研究成果时,应注明该研究案之核准编号。  

九、合作研究之成果在研究论文方面,由双方研究人员平X共同享有。  

十、合作研究之成果如具有形或无形之价值时,其权益由双方平X共同享有,并由双方成立项目小组办理之。  十

一、每一计划预算以不超过_________元为原则。  十

二、为便利研究计划之进行及会计作业,各研究计划经费可分列甲乙双方。  十

三、研究计划执行期限以________年为原则。  十

四、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应详细填写研究计划申请书及个人资料表一式三份(如附件一)以利审核作业,采随送随审方式由工作小组委托有关专家审查。  十

五、计划执行每半年交书面进度报告一式二份。计划结束后,应于六个月内提交成果报告一式二份送工作小组核备、未按时缴交者公布名单并冻结未来之经费且不受理次年计划之申请。  十

六、本注意事项由合作研究双方院长核可后实施,必要时得修正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_________(甲方)与_________(乙方)合作研究工作小组设置要点  

一、宗旨:本工作小组旨在推行暨整合甲乙双方在基础、临床及其它有关之医学研究。  

二、任务及职掌:本工作小组之任务及职掌为:  

1.负责双方合作研究之推动。  

2.推荐甲乙双方各一人及院外一人审查计划。  

3.审查研究计划及经费。  

三、组织:本工作小组由甲乙双方各推派召集人一人及委员二人,共六人组成。委员无法出席得推派代理委员。工作小组下另设秘书一人(由甲方提供)处理综合业务。  

四、任期:工作小组委员任期________年,并得连任之。  

五、会期:工作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报,并得由召集人视情况需要另择期召开之。  

六、经费来源及运用:经费由_________提供,原则上以个别研究计划为拨款单位,依各机构会计属性管理其收支会计事项。  

七、本会召开会议时、视情况得邀请有关人员出(列)席会议,以博采众议,并收集思之效。  

八、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经工作小组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得以附加条文方式列入本要点,以利进行。  附件二 _________与_________合作研究实施要点  

一、_________与成功大学医学院有鉴于现代医学研究之进步与迅速,双方同意加强长期建教合作及研究,特订定本合作实施要点。  

二、合作研究之宗旨在推行暨整合临床、基础及其它有关医学之研究。  

三、双方定期交换相关设备和人才专长数据。  

四、双方应加强人才交流,包括共同指导研究生论文,发表研究成果,举办学术演讲和提供技术咨询,以及支持教学与共同使用核心研究设施。  

五、经费由_________提拨,以支持各项研究专题。计划之执行,须符合双方之行政规定。  

六、由双方推派代表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推动合作业务(工作小组设置办法另订)。  

七、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由双方协商修订之。

医学合作研究热门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为了更好地激发青少年对京剧的热爱,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共同创办一个以青少年京剧为主的非营利性组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项目

1.1 甲方拟创办一个以青少年京剧为主的非营利性组织(下称"目标组织"),由于设立此类组织需要有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经验,甲方特与乙方达成合作,由甲方与乙方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目标组织。

1.2 合作本项目内容为:甲方与乙方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目标组织,甲方整体、全面地办理目标组织设立及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搭建目标组织的结构框架、筹备目标组织的登记注册事宜、保证目标组织的合法性(申请民政注册、工商注册或办理挂靠)、经营管理目标组织业务、资产、财务、人事、及法律事务等。

1.3 合作本项目权限划分:甲方作为目标组织的实际管理人,享有最终的决策权、管理权,乙方仅仅作为名义上的发起人之一,对目标组织不享有实际管理权。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采取以下第_____种的约定。

本项目的合作期限为 ______年。即自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起至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6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下列事宜完成时为止:

1.___________

2. (上述期限不一致的,以较晚者为准)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对目标组织享有实际的管理权,有权决定目标组织的宗旨、性质、主要的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其来源、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数量、总体发展规划、作用发挥等事项。

3.2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对目标组织不享有实际的管理权;

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尽职尽责完成目标组织事项;

乙方不得在招生、培训、演出等任何环节牟取私利,不得有其他有损目标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事务执行

4.1 甲、乙双方就项目的事务达成以下协议。

由甲方负责项目的人员的招聘、安排、管理。

由 办理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及日常事务的管理。

由 负责项目日常资金的流转、支付等。

由乙方负责发展与管理目标组织的会员。

其他:

4.2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报告 。

4.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事项办理情况,若有以下情形,乙方应报请甲方批准方可进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甲方执行经营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属于本项目的资产,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本项目的全部资产进行承担。

4.5 甲、乙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双方约定而造成对方或项目损失时,应从自己的其他资产(投入项目以外的资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密义务

5.1甲、乙双方对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获知的对方的或目标组织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前述商业秘密公开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5.2.上述保密责任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有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公开或泄漏予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个人或单位知悉。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6.2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因为任何一方的故意或过失导致该项目的不能进行,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还应承担本项目总投资额的 _____%作为违约责任。

6.3若乙方谋取私利或有其他有损目标组织、甲方的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足额赔偿相应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其他

7.1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经营,或者由于项目在营运期间持续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________一致通过,可以终止本项目。

7.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7.4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7.5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

甲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医学合作研究热门协议书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 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__银行

英文:____

银行地址:___

第三条 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 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_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 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本

第六条 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___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__×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_,出资__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_,出资__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__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_,出资__×元。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__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包括__。

(3)_和_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___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_和_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_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_和_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__×元。

第七条 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 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 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 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_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 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 业务

第十九条 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 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_和_成为银行在_的子公司,_改名为__。该两子公司分别在_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 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_和_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_和_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_和_的条件而作出适当的决定。

第九章 确立银行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银行设施

为了顺利执行董事会订定的业务方针,逐步提高银行本身服务效率,为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平的银行及咨询服务,订约四方应协助银行安排需用的楼宇设备及提供其他便利。

第十章 利润

第二十四条 利润分配

订约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资比例分享银行利润,分担银行的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准备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获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缴交税款后,经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_拨作准备金,并按董事会决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利润余额如董事会决定进行分配,应按订约四方前一年会计年度终结时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所提取的准备金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再行投资于银行,而增加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利润汇出

银行所有红利按订约四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红,由银行分别汇给订约四方的帐户。

当利润分配给丁方时,银行将丁方名下分配到红利用_币在交税款后电汇给丁方指定银行及帐户。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议制度

银行内部会计制度及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银行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银行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银行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可用英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货币单位

银行记帐本位币为×币,除编制×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人民币与×币之间的兑换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牌价(买卖中间价)折算。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报表

银行的帐目将随时公开以供订约四方及内部会计师查阅。银行将对订约四方提供未经审核的每月财务报表。会计帐册年报经订约四方同意,可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及证明。银行将免费向订约四方提交每月财务报表及会计年报,包括经审核的年度损益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第三十条 银行审计师

董事会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银行审计师,依法审核银行一切财务收支及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

银行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二章 税务

第三十二条 税款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任何免税或减税亦按照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进口物资、设备

银行进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资、设备、装饰用品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免交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四条 减税、免税及退税

银行将努力争取享受经济特区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待遇。中方将协助银行在适用法律许可下,向有关当局申请减免税或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三章 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险及付款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保险,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保险公司或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具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一切保险应向具有资格的并经董事会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至于银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附属机构的一切保险投保事宜,则由各附属机构的董事会各自批准。付给人民保险公司或由人民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将按有关保险合约条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付。

第十四章 银行职员

第三十六条 银行职员雇佣

银行职员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审批及注册

第三十七条 审批、生效日期

银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订约四方签署后,经丁方的股东大会和中方各董事会通过,按照《条例》规定的报批手续,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发出批准证书后方能生效,批准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对订约四方均发生法律约束。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成立日期

订约四方收到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银行登记手续及领取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银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 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将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而告终止。

第十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合同可告终止:

(一)银行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订约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致使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三)因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影响,遭受严重损失,银行无法继续经营。

(四)银行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订约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况请求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考虑结束事宜,如获得一致通过,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第四十一条 清算

当合同终止时,董事会将负责银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项未完成前,董事会不能解散。按《合资法》和《条例》清理帐目及划分资产。董事会将提出清算原则和手续,并任命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按照一般原则,清算过程将包括收回银行债权,支付银行债务及按照订约每一方投资比例拨还其名下投资及划分剩余资产。清算委员会的报告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将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况:战争、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雨、海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项。

若订约某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规定执行某职责时,应尽速备同有关不可抗力证据向其他三方报告。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订约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轻或免除不可抗力带来的影响,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执行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责。

第十九章 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条 保密

有关银行的业务资料,技术记录、财务情况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订约四方需向政府有关机关呈交的报告除外),除非该资料先前已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中方和丁方相互协助

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协助事项,丁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政府法令规定所需要的各项执照、许可证、签证和认可书等,中方将予以协助;丁方为获得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享有的各项利益,中方亦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章 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内部调解

订约四方如发生任何争议时,该争议事件应先通过董事会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

订约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银行合同、章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过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按该会的程序规则进行。

如交该仲裁委员会后三十天内尚未获得解决,则订约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件提交_仲裁处按照联合国一九七六年国际贸易法或以后条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处将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将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将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两位仲裁人,联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内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两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内联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关仲裁人的任命将由_裁判处作出。仲裁人将考虑四方订约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国际上接纳的一般法则,作出裁决。裁判过程将用中英文作为正式文字。所有听证资料,索赔或辩扩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关理由等,将以中英文书写。

本条规定下的仲裁裁决将为量后的裁决,对订约四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银行订约各方应继续履行银行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二十一章 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书写。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通知书

订约四方书信往来,董事会通知书与文件,财务会计通知书与报告等应按订约四方在第四十九条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挂号航邮、电报或电传投递。如某方地址更改时,就用书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 法定通讯地址

第四十九条 法定地址

订约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

乙方:__

丙方:__

丁方:__

第二十三章 附加条款

第五十条 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须经董事会决定后,呈交审批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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