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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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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方: 珠海市亿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甲方)

进口产品代理合同

住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58号逢源轩113/114铺 邮编:510150

电话:020 81235227 传真:020 81734563

购方: (下称乙方)

住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

一. 商品及订单。

本协议约定的商品品种、规格、价格见本协议附件《商品清单》或订单。订单的定义为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乙方验收签字的甲方送货单等。订货电话: 020 81235227 ;传真: 020 81734563 ;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58号逢源轩113/114铺 ;乙方订单进货应提前72小时,向甲方提出,如遇特殊情况,急需送货,甲方将视其实际情况予以配合。

乙方应按照甲方以下产品价格及要求进行销售:以下报价为起订量为 标准箱,(如乙方未能按照规定量数订货,产品价格将以以下含税批发价的5%上升,甲方将不承担运费,由乙方自理。)

经销渠道产品(起订量 瓶)

产品

含税批发价

最低终端价

建议零售价

备注

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二. 商品质量。

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乙方对商品的外包装和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时提出;商品的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如非乙方的仓储、保管等人为过失导致的商品质量瑕疵,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给予妥善处理。但该质量问题经鉴定系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没有任何质量原因,甲方不接受退货。

三. 交货验收。

本协议签定或接到乙方订单后,甲方应当按协议或订单约定的时间,将乙方指定的商品送至约定的地点(如是外地客户则运费由客户自理),由乙方仓库管理人员 验货签收。乙方变更验收人员,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物流送货途中所发生的损失,应由物流公司所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将积极配合联系物流公司解决损失。

四. 付款方式及付款注意事项。

1.付款方式:款到发货。(以甲方公司银行账户确认收到货款为准)汇款银行为:工商银行广州市荔湾支行逢源路支行360XX409XX47044珠海市亿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乙方应知的付款注意事项:

(1)乙方以银行转账付款,应转至甲方指定银行的公司账号内。

(2)乙方以支票付款,应当在支票上注明甲方抬头;以其他单位的支票抵冲付款,应当背书或由该单位出具代为付款的确认书。

(3) 甲方不实行现金付款,如特殊情况乙方以个人现金付款,应当将货款银行转帐到甲方财务私人银行,或交付持有甲方授权委托书的财务工作人员,并由该甲方财务人员签收(甲方销售人员一律不接受乙方任何现金货款)。如果乙方不按照以上实行,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责任及相关优惠。

1.此协议为区域代理协议,协议期间 至 ,在这期间乙方为甲方所指定的一级代理商负责开拓的市场,帮助甲方的产品在当地市场销售。乙方应承诺月销量不低于 标准箱甲方的产品,如乙方在协议合作期间不能达到相应的销量, 则甲方可在当地开发另外的区域代理商。

2.相关优惠:

(1).乙方年销量达到 标准箱( 瓶)甲方的产品;甲方将以销量总额(不含税价格)的 3 %以酒的形式给予反馈。

(2).乙方年销量达到 标准箱( 瓶)甲方的产品;甲方将以销量总额(不含税价格)的 5%以酒的形式给予反馈。

(3).乙方年销量达到 标准箱( 瓶)甲方的产品;甲方将以销量总额(不含税价格)的 8%以酒的形式给予反馈。

(4).如乙方年销售达到超出 标准箱( 瓶)以上,甲方最高返利标准提升为乙方销售总额(不含税价格)的10%以酒的形式给予反馈,返利标准将不再提升。

(5).甲方特批及促销价产品的销售总额,将不给予返利。

3.乙方在协议期限内,即为 的区域代理商,代理"亿轩酒窖葡萄酒的销售、公司承诺:在代理商区域内,公司不直接经营批、零售业务。甲方不得在上述区域销售该产品,也不允许其他人在上述地区销售该产品。乙方有权在上述区域内设立分代理和分经销商,有权组织业务活动,乙方将独立承担上述销售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并独自承担业务所需的相关费。甲方对分代理和分经销商不承担责任,不干涉其业务。

六.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1.乙方只能在指定的区域进行销售,如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如发现乙方有窜货行为,乙方将以被窜货方的区域代理之相同产品单价价格的100%作为罚金,最高限额不限,由窜货的实际数量为准,罚金由甲方直接管理。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

2. 乙方的所有产品序列号为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

4.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或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甲方在接到乙方投诉有他人窜货时,必须根据乙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配合处理,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

5.乙方应按照以上甲方的产品价格体系和规定的要求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6. 如乙方有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行为,无法制止的,甲、乙双方有权立即单方面取消协议,并追究其经济责任,乙方将给予甲方最低赔偿金为:乙方年销售总额的3倍金额。

七. 试用协议期限及终止。

1. 试用协议履行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包括乙方支票到期兑付不能),则按千分之一的日息偿付违约金,甲方并且有权利停止发货,违约金不足弥补对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不足弥补的实际损失。

2.双方如有一方违约,或解除协议,被违约方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金。

九.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在实际履行中协商补充完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同具法律效力。不详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

十.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品清单》、订单均为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一式二份,二方各持一份

甲方: (盖章)

业务代表: XX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业务代表: 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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