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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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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助推重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XX年1月1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安排意见》(渝人办〔XX〕1号)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纳入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重点调研项目。XX年2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监察局关于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XX年12月7日至1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余远牧带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关于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由于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体制等原因,过去人大对政府行政监察工作联系了解不够主动深入。本次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调研,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还是深度上,都是一种拓展,开阔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的视野,丰富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内涵。特别是探索将人大监督与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形成合力,在监督中支持政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本次调研工作高度重视,非常支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徐敬业同志多次做了重要指示,强调行政监察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要认真接受人大监督,亲自参加人大调研组的座谈会,听取各部门汇报并讲话。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调研组作了专项工作汇报。相关部门也为配合这次调研作了认真准备和周密安排,使调研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成效。调研组还听取了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文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市级部门的汇报;赴九龙坡区、北碚区、璧山县听取了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汇报;实地察看了电子监察系统和行政审批大厅,并先后在市和区县召开了企业座谈会,充分听取了5家市级行业协会、32家各类企业、2家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三大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法定职能、行政行为效率及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于推动各级政府建立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执政为民,转变职能,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构建良好发展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有效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特别是围绕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稳致富,开展移民工作和移民资金监管效能监察,得到了中央领导和国家部门的充分肯定。XX年3月中纪委、监察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中纪发〔XX〕6号)后,全市各级政府和监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支持下,认真落实《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把行政效能监察作为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工作,纳入发展规划,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全面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大步迈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对我市67家企业进行的走访调查中,绝大部分企业对我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给予了肯定,反映在我市“办事难”问题得到了改善,机关工作效率有了提升,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水平得到提高。目前,全市行政效能监察体制机制框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有所突破,推进行政效能建设的整体成效比较明显。

(一)行政效能监察体制框架基本形成

一是健全领导体制,建立工作机构。XX年1月市监察局设立了行政效能监察室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配备了专职的工作人员12名,对全市各部门和区县的行政效能建设进行督促和指导。同时,市级50余个部门和单位设立了廉政勤政室或效能督查室(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工商局等),或明确了负责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处室,有36个区县(自治县)设立了专门的效能监察机构,共配备效能监察干部124人。目前,全市行政效能监察机构体系初步形成。

二是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规范。早在1999年,市政府就颁布了《重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渝府发[1999]26号),正式启动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XX年5月市政府颁布了行政规章《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69号令),XX年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渝委办发[XX]15号),《考核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以服务意识、依法履职、办事公开、清正廉洁和改革创新为内容,凸显社会考评权重,突出服务对象考核话语权,体现对考核对象的激励导向作用;XX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XX]75号),开展了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为平台、行政效能建设为主要内容、量化考核为手段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XX年7月市监察局颁布了《重庆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渝监发[XX]11号),XX年制定了《投诉处理工作规则》等制度,指导规范全市效能监察工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制定了行政效能监察、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政效能投诉、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干部问责、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及损害发展软环境责任追究等规范性文件,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建立健全了公开办事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效能告诫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规范,初步形成了市、区县效能监察的制度框架。XX年1月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渝中区、北碚区和市交委、市工商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对37部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126项行政处罚弹性条款进行细化,收到明显效果。上述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深入推进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提供了保障。

三是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电子监察系统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平台,以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工作为对象的行政效能监察工程,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辅助决策等五大功能,可以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对于创新行政监察方式、内容和手段,实现行政审批提速、行政服务提质、行政监察提效有重要意义。XX年在九龙坡区政府开展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试点。XX年10月市政府全面部署了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XX年9月10日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一期工程开通运行,将建设领域17个市级部门纳入电子监察范围,开通视频监控系统和数据监控系统,实现了对全市221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在线监察和对17个市级部门办事大厅工作现场实时视频监看。九龙坡区已完成电子监察系统二期工程建设,系统运行良好,并实现了与市电子监察中心成功对接。全区34个部门361项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每月汇总电子监察情况予以及时通报,截止XX年9月30日发出系统预警145个,黄牌警告5个,并及时督促少数工作人员改善服务态度,促使工作人员增强限期办结的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全区超期办理现象大幅减少,实际办结时限比平均承诺时限提前了15.92个工作日,人民群众对行政效能建设的满意率不断提高。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测评、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功能,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督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发挥了很好的作用。XX年12月丰都县建成第二代电子监察系统,在传统功能基础上,新增关联数据分析和“效能指数”发布,以行政效能指数取代模糊评价。截至XX年,已有九龙坡、江津、合川、永川、丰都、大足、石柱、綦江等8个区县建成电子监察系统,其余32个区县(自治县)也将陆续建设“电子监察”系统。

(二)行政效能监察方式方法在探索创新中不断完善

一是围绕中心工作,加强专项监察。各级监察机关加强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五个重庆”建设、对口支援和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的效能督查。XX年市监察局成立了市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5个工作小组,共检查536个(次)重点项目的规划审批、资金使用、建设进度情况,较好地实现了中央提出的“资金到位率100%、按期开工率100%、整改到位率100%”。XX年6月市委、市政府召开“五个重庆”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电视电话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五个重庆”建设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建立了推进“五个重庆”建设监督检查机制,组建了“五个重庆”建设监督检查组,下设五个综合督查组,对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综合管理等情况,实施全方位效能监督,有力地推动了“五个重庆”建设。市监察局还对重庆市对口支援崇州的三个自建项目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效能督查,保证了援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效能督查,重点抽查20个区县、10个市级部门、15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是创新投诉模式,强化投诉处理。XX年1月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挂牌成立,XX年2月我市开通了全国联网的12388投诉电话,XX年10月开通了网络投诉平台,设立了群众来访接待办公室,部分区县和单位发放“效能名片”、“效能服务卡”,不断扩大与群众的联系,XX年1-10月,全市效能监察机构受理投诉1119件(次),应办1082件(次),已办结1007件(次),办结率达93.1%。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等单位共同打造《阳光重庆》直播节目,已播出516期,受理群众反映5657件,满意率达90%以上。并且采取直查直办、交办督办等形式,切实解决群众的投诉问题。

(三)强化考核和问责机制,驱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加强效能建设

一是细化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机制。XX年以来,根据《重庆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市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党工委对市级部门连续进行了三年考核,考核工作坚持组织考核、社会测评、随即抽查相结合,客观公正地评价效能建设状况,并对考核排名靠后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启动了效能问责。考核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各部门的效能建设,XX、XX年两年中,已先后4次通过新闻媒体通报了排名后三位的12个市级部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所通报部门的工作均得以促进,有很大改观。如市科委在XX年上半年考核中位列倒数第三名,经过通报整改后,在XX年下半年和XX年的考核中均位列前三位。XX年修改完善了《重庆市“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的相关规定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专门增加“扩大开放”等考核内容,同时将公车管理、公费出国、公费接待等硬性指标纳入考核范围,考核标准更加具体、量化、科学、规范。三年来,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也相继采取多种措施,完善考核机制。如九龙坡区启动科级干部效能测评,并创新暗访方式,积极邀请其他区共同开展交叉暗访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召开情况通报会,进行认真整改。

二是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效能低下、责任意识淡薄、盲目决策等18种情形实施问责,严肃查处了一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行政的典型案件,着力解决了一些机关和部门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浪费资源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如针对重庆油润再生资源公司在南山禁建区建炼油厂问题,市监察局对负有失职责任的南岸区工商分局和区环保局的责任人实施效能问责,督促相关部门对该厂依法取缔,得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XX年以来,全市共实施效能问责206例,给予纪律处分92人,组织处理212人,过去行政问责重事后处理、轻事中监督、违纪案件发现难、处理难的状况正在改变,切实增强了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严肃性。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不断推进,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加以认真研究解决。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力度亟待进一步加强。一是仍有部分地方和部门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行政效能监察看作加强行政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缺乏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有的单位和部门只把行政效能监察作为平息行政纠纷的救火措施,没有作为推进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发挥其作用。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仅是监察机关的职责,没有将其作为政府自身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来对待。二是部分区县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存在一些不适应效能建设要求的问题,一些企业反映政府决策不够科学和民主,服务意识不强,诚信度不够。有的企业反映一些区县政府在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中政策缺乏连续性,承诺不兑现,只重视招商引资,不重视服务,市政设施建设滞后,服务工作不佳,通过中介机构乱收费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北部新区作为我市的开放窗口,企业对市政建设和服务工作反映较多。同时,少数区县政府财政负债较多,存在融资风险隐患。社会各方面希望效能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的决策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三是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部门、地区之间的工作存在一定差距。在区县由于效能建设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联系紧密,总体上看,区县政府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比较重视,相关的制度建设多一些,并能抓落实,但少数市级部门行政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办法不多,落实不够。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一是行政效能监察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行政效能监察的体系尚未完备,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效能监察制度,我市的相关制度也正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决策目标、执行责任、效能评估、行政问责等制度体系还有待完善,考核和行政问责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增强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行政效能监察的范围和深度有待进一步发掘。特别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和政府招投标等领域,围绕决策行为和实施决策前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的监督,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损失的发生,提升行政效能监察的效果。此外,现阶段对监察对象的监督基本上针对其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时效性的层面,对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涉及很少。三是如何更好地发挥好电子监察系统和行政服务大厅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探索。近年来,我市逐步建立了行政服务大厅和电子监察系统、视频系统,对加强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起了很好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研究改进的地方。比如从目前来看,行政服务大厅大多仅限于交接件,对于如何发挥其在协调部门之间职能、组织联合审批、接力审批,加强与办事群众的互动沟通,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还需要下功夫探索。已建立的电子监察系统处理范围大多限于行政审批,对于其他公共行政服务暂时还无法覆盖。在对行政审批的电子监察过程中,主要是对审批时限进行督查,对于审批质量等问题还未有效涉及。对于电子监察与其他监察手段的衔接,以及在电子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等,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四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开放程度有待提高。与其他监察工作相比,对效能监察工作的宣传不足,有关政策制度向社会公开不够,大多数群众对行政效能和效能监察了解不多,社会参与效能建设监督的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宽。同时,系统组织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效能监察方面的学习教育仍然不够,政府工作人员对效能监察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还不深入,不利于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进一步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行政效能监察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廉政监察、执法监察相比,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势头很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效能监察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创新制度,深化工作,争取更大实效。

(一)加强领导和部门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完善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作用,注意部门沟通,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是各级政府要运用好行政效能监察,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把行政效能监察作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和财力保障。区县政府和各部门要明确一把手为责任主体,实行负责制,保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完善分级监察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县和部门两级监察机关作用。市监察局在市政府和市纪委领导下,重点加强对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行政行为的监察。要抓住全市普遍性的问题,发挥组织协调、督导统筹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区县、部门效能监察机构,强化职能,充分调动区县监察机关和派驻市级部门监察室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要以监察机关为主体,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现力量配置优化,监督手段互补,形成监察合力。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行政效能监察的认识,把握好效能建设与效能监察的关系,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效能建设中加强效能监察工作,以效能监察保障和推动效能建设。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增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度建设是行政效能监察的根本,为使行政效能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一是按照中央和市委的有关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示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责任制度。要切实抓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尽快形成制度规范,全面推广。二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特点,完善效能监察制度。市监察机关要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把一些好的做法制度化、常态化,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指导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如总结推广九龙坡区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为目标的发展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科学的效能考核机制和严密的效能监察机制,加大对公务员作风建设的监督,尽快制定完善我市行政效能问责实施办法,把行政问责与行政效能监察更好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行政问责制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追责规定的有机衔接,形成较为全面、科学、合理的问责体系。三是要紧紧围绕“五个重庆”、“统筹城乡”、“扩大开放”等工作,抓住影响改革开放和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职能作用,特别是要重点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和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开展效能监察,高度关注区县政府负债、政府公信力、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四是要把行政监察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推动政府系统的廉政勤政建设,使行政监察工作的影响力更加明显。在具体实施中,把专项监察与综合监察结合起来,选择那些群众反映大、问题很突出的问题作为突破口,举一反三,逐步推进,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的目标。五是行政效能考核要充分重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价,增大服务对象评价在考核体制、考核标准中的权重,以服务对象的真实评价作为对行政行为评判、考核的决定性因素,真正建立由人民群众评判政府行为的机制。六是认真受理办理群众投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现的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将问责机制落实到每一个岗位,从根本上保证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功能,提高监察工作质量和效果。一是继续扩大电子监察范围。除行政审批事项外,把行政部门办理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情况逐步纳入电子监察范围,进一步拓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域。特别是对涉及面广、行政管理权集中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电子监察。二是优化、改进和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功能。服务事项绩效评估要防止评价因素单一化,既要体现对审批时间的监督,也要体现对审批质量和作风建设的监督,更要重视服务对象的评价,为群众真实表达评价意见创造条件。要综合运用现场视频监察、数据监控、回访跟踪和群众评价等有效手段,把监察重点从接件人员服务态度、办结期限发展到办理程序等全过程上来,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发展到解决“事难办”上来,改变行政服务中心的接件窗口的形象。

(四)推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部分,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推行政务公开。而且,政务公开工作本身就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内容之一,行政监察机关更应率先垂范。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公开,既可使广大群众了解效能监察工作,支持行政效能建设,也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一是要加强信息公开。要坚持“四个公开”原则,包括行政效能和监察制度相关文件的公开,考核测评办法的公开、考核测评结果的公开和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开。二是要拓展和完善公开渠道,不少企业希望开设效能监察的专门网站,反映了社会对进一步了解和参与效能监察的需求。建议目前可充分运用已有平台加强沟通,如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开辟监察机关与公众参与互动的窗口等。三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特别是考核测评结果等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也要更加关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支持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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