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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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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配对象及条件

申请廉租房方案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为当地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取得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1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五)符合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自用住房不满5年的;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二、申请人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由县房管中心出具);

(三)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三、租金标准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按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计收;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超过保障面积的租金按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计收;

(三)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家庭持申报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申报;

(二)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经核对审查无误后,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再组织评议,广泛征求意

见;然后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由社区将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查;

(四)各乡镇政府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报县廉租住房保障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

(五)县住房保障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报刊等媒体予以公示,公

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家庭,再次入户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取消申报廉租住房资格;对公示无异议家庭,确定为廉租

住房分配对象。

(六)符合廉租房分配的家庭其楼层、房号由县住房保障办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五、轮候

将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的轮候排序确定先后次序及

规则:

(一)最低收入无住房困难家庭;

(二)军烈属,军烈属包括曾在军队复役并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退役人员及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

(三)孤、老、病、残人群,申请家庭残、孤、病、老、弱人群(孤身1人,年龄在60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老(夫妻

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或有子女,无赡养能力)、病(患有重大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

)、残(1~4级伤残且有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四)无房户,同等条件下的无房户,轮候排序为租住私有住房→与管房单位无劳动雇用关系的租房户→借住直系亲属房屋;

(五)三代同堂,三代同堂必须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

(六)有房户,有房户指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当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同时具有系统中轮候排序的几种情形的,以最先排序条件为准,同时在最先排序条件中优先轮

候。

根据上述排序规则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县住房保障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定排队轮候。

首批入选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办发放《租赁证》。

放弃实施配租的申请家庭如需再次申请实物配租,须重新提供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再次进入轮候排序。

六、廉租住房退住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住房保障办有权收回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办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 承租人经复检已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

2. 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低收入标准的;

4. 经济条件改善后已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5.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7. 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8.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3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配租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

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七、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要督促社区指定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对廉租房的申请对象进行初审。

(二)县房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现住房面积,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

件提出审核意见,然后将申请人材料返回乡镇政府。

(三)县民政局负责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xx〕297号)的规定,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核算提出审核意见,然

后反馈乡镇政府,同时做好统计备案工作。

(四)各乡镇政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武隆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武隆府发〔xx〕

50号)规定,严把政策关,切实做好双困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审批工作。

(五)县住房保障办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做好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于每年第

二、第四季度对承租情况进行检查,每年第四季度对承租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情况进行一次复核,发现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

理并备案。

(六)在实施实物配租工作中必须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

住房保障办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

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县监察局要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

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县住房保障办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廉租住房分配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

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遇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调整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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