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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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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党的纪律,每一级组织、每一个党员,都应既严格执行和遵守党的纪律,又不断地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固的党纪观念,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的行动指南和标尺,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欢迎大家阅读。

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
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篇一

第xx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重要纪律之一,是处理党组织与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将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在同一章节作了规定,鉴于组织纪律与人事纪律既有区别,又联系紧密,囿于篇幅,本文仅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办案实践中常见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表现形式进行梳理。

总的来看,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党员身份管理等4个方面。

党员身份管理方面

表现形式一: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条)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xx年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

党,目标是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成党员的,或者所发展的党员虽符合条件,但发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均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高等院校某系党支部书记王某,为促进应届毕业生就业,伪造支部会议记录等材料,突击发展了10名党员。

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

表现形式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最根本的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行为,都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声明保留或提出意见的同时,在党组织改变决定前,党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原决定,不得公开发表和散布与该决定相反的言论,更不能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自行其是。

典型案例:某县党员陈某对县委作出的决定存在异议,通过手机短信散布与该决定相左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表现形式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

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亦作了类似规定。违反相关议事规则,擅自决定单位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国有企业党组书记、董事长黄某,在企业经营中,擅自决定向提供中介服务的某公司支付上亿元“中介费”,虽然该国有企业最终获得了数十亿元的利润,但黄某的行为属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如果黄某的行为还造成了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则将构成滥用职权违纪

表现形式四: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没有这样一条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之后,下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

组织提出,请求上级党组织改变原决定。但在上级党组织坚持原决定时,下级党组织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予执行,并且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如果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阳奉阴违,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县某乡党委委员李某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县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乡党委书记黄某认为处分过重,在乡党委会议上公开提出对县委的处分决定不予执行。黄某作为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如果该乡党委全体或多数党员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本身又不能纠正,上级党组织可以依照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乡党委予以解散或者改组处理。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

表现形式五: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三条)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党章同时对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党章规定,搞小团体甚至拉帮结派,背离正常组织程序搞违反组织原则的活动,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者散布不实情况,诋毁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村党支部成员于某等3人,为使于某能在下届选举中当选村支部书记,分头向各村民小组散布现任村支部书记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虚假消息。于某等人的行为,即属于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 涉外活动方面

党的外事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88年5月,中央纪委就公布了《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由于外事纪律涉及外事活动的方方面面,各种违反外事纪律行为在行为性质及危害性等方面不尽相同,《条例》未对违反外事纪律行为作专章规定,而是在分则相关章节的具体条文中予以规定。具体而言,在涉外活动中应按违反组织纪律定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4种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六: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

首先需指出,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应按《条例》第七十八条等规定处理。认定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所称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前提是公款出国(境)并非为了旅游。而这里所称的“以不正当方式”,主要指伪造或骗取邀请函、出国(境)批件,或利用本人工作或职务之便,挤占应属他人的公款出国(境)名额等。

典型案例:某市外办负责办理该市文化局出国举办展览事宜,该办党组书记肖某为兑现安排该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李某公款出国的承诺,强行挤占文化局工作人员出国名额安排给李某。

表现形式七: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条规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系相对于“长期出(国)境”而言。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指的是因公临时派往国(境)外学习、工作、考察、访问不满一年的各类团组或者人员,此类团组或者人员一般在国(境)外驻留时间较短,其行程和任务亦十分明确,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在国(境)外路线,且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行为,即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市市长瞿某因公率团赴德国考察,完成相关任务后,瞿某在未经请示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率团组成员前往邻近的奥地利逗留1天,为此多支付的2万元费用均由公款支付。

表现形式八: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条规依据:《条例》第七十条)

派驻国(境)外的使(领)馆、商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应按照组织决定安排活动,不经请示报告和批准,擅自脱离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致使组织上不知其去向和所为的,即为“擅自脱离组织”。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无论在国(境)内、外,如果需要与国(境)外机构、人员以各种方式联系和交往的,均需经过有关组织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联系和交往的,均属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国家局工作人员张某(中共党员)驻英国工作期间,未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擅自离开驻地参加英国某公司为期3天的面试。面试结束后,张某向原单位申请提前退休,隐瞒了其参加英国某公司面试的情况,并在退休次日即与该公司签订了工作协议。

表现形式九: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或者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或者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条规依据:《条例》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但没有申请政治避难或公开发表反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言论的,以及故意为上述人员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如提供经济资助、开具证明的行为,均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国有企业赴国外进行商务谈判期间,团组成员李某擅自出走不归。李某出走前曾与团组中另一党员刘某商议,刘某还为李某提供了3000美元的路费。本案中,李某、刘某的行为均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查实李某在国外申请政治避难或公开发表了反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言论,对李某的行为应按《条例》第五十四条,以叛逃行为定性处理,同时,对刘某的行为也应按故意为叛逃人员提供方便条件定性处理。(王晓林)

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篇二

工作时间带彩娱乐问题

20xx年8月12日下午5点10分,府河镇农技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何朝国、涢潭铺村党支部书记张永安、党支部委员喻有全在该镇某山庄带彩打麻将。府河镇纪委给予何朝国、张永安、喻有全三人党内警告处分。

20xx年8月12日下午4点50分,府河镇中心学校会计包世华与其他三位当地居民在府河镇某酒店带彩打麻将。府河镇纪委给予包世华党内警告处分。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今年以来,仙桃市加大整治力度,修订出台了“最严禁令”,向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出重拳。截至目前,已有1名校长被免职,17名教师停职待岗,其中8名城区教师调至乡镇。今年6月,仙桃市纪委督导市教育局重新修订和出台了《市教育局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明确提出了对违规违纪教师的五条处理意见,即责令其对违规所得进行清退,责成学校同时给与其停职待岗半年,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

仙桃市成立了工作专班,1至6月,查处乱办班、乱补课5起:仙桃九中初三年级提前违规到校补课,该校校长被免职;实验小学、二中、三中、四中共9名教师因参与有偿家教被停职待岗。

7月份,实验初中、仙桃一中共有8名教师违规开展暑期有偿家教被查处,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调至乡镇学校工作。(仙纪轩)

网上“斗地主”被发现后强行关电源

24日14时38分,江夏区委区政府大楼门口,开发区办公室3名机关工作人员黎明、汤畅、陈磊迟到8分钟。经核实,黎明是经过办公室同意请假外出办事,另外两名工作人员核实为迟到;14时52分,该区政府办综合三科黄芳迟到近半个小时,据她称,是中午出去办公事,回来迟了。

暗访组来到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在607办公室(即大桥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发现会计邓军艳正在网上“斗地主”。面对督查员询问,她不仅拒绝配合,还与暗访人员争夺鼠标。眼看鼠标被控制,她又强行关闭电源,欲掩盖事实。

上班时间成了上网休闲时间

24日上午11时,暗访组来到青山区委区政府大楼,发现区编办0507办公室工作人员潘灵霞利用QQ软件“拉家常”;区卫计委工作人员杨贝浏览QQ空间;区滨江办工作人员关晓龙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区发改委循环经济发展中心0422办公室内,工作人员胡居昆正在玩网络游戏。

25日上午8时35分,暗访组来到江岸区委区政府大楼,发现区工会工作人员谢后成上班迟到5分钟。面对暗访人员询问,他解释刚刚办完事,回来迟了。上午9时15分左右,该区园林局4020办公室内,工作人员季明春拿着手机上网玩QQ,谈私事。

上午被抓现行 下午启动问责

24日上午9时42分,暗访组来到市规划局东湖风景区分局内,发现财务室工作人员马万正在逛淘宝;该局执法监察科内,工作人员靳力正在浏览汽车有关网页,汪金洲正在玩QQ游戏。10时10分,暗访组来到东湖风景区听涛管理处,其党组书记、主任王汉强正在浏览股票网页,分析股票的业绩。

得知情况后,东湖风景区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当日上午责成纪工委书记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市、区规划局党委、纪检组行动迅速,当天下午即按照《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启动问责程序。

一层楼大部分人员去商家开业现场

17日上午10时12分,硚口区委区政府大楼内,督查员发现9楼只有两个科室开门办公,据9楼工作人员解释,当天宜家开业,大部分工作人员都到现场去了。10时15分,709办公室内,一名朱姓工作人员正在吃糊状食物,面对暗访人员的询问,该人员质问:“你们找谁?干什么的?”,态度十分生硬,在暗访人员亮明身份后,依然坐着一边吃一边回答提问。

工作人员不在办公室 电脑可随便看电影

24日15时33分,在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615办公室(大桥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内,暗访组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电脑上看电影。面对询问,该男子解释说自己是办事群众,看见工作人员今日不在,就到办公位置上看电影。据了解,男子所坐的办公位置属于该中心工作人员王涛。

总工被点名通报批评

新洲区暗访街镇、区直单位及基层站所,对10家单位52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涉及处级干部13人、科级干部22人、其他人员17人。其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党内警告1人;行政警告2人;对20人进行诫勉谈话。

新洲区纪委对上班时间到娱乐场所带彩打牌的区水务局总工程师胡金平,对区国土规划局等34家存在缺会、未经请假请人代会、提前退会等问题的单位,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上班时间淘宝购物

扣发奖金待岗反省

近日,江夏区巡视督察组在区粮食局下属粮食收储质检站检查时发现,某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在网上忙于淘宝购物,对群众办事要紧不慢,甚至置之不理。巡视督察组将问题立即反馈给区粮食局领导,该局立即作出严肃处理,对该工作人员扣发了1个月绩效奖金,并责令待岗反省,处理结果在区粮食局机关大会上进行了通报。截至目前,江夏区已对21名违反工作纪律的同志予以公开曝光,并对单位分管领导进行了约谈告诫,对16家单位违反会风会纪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10月9日,黄石市纪委再通报8起纪律作风问题处理结果。这是继9月11日、9月18日两次通报后,黄石纪委第三次对外通报党员干部关于纪律作风问题处理情况。

此次通报集中在大王镇、太子镇、汪仁镇。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杨希亮代表开发区党工委对大王镇、太子镇党委班子成员进行了集体谈话。黄石纪委表示,下列各单位的处理情况,请广大群众予以监督。

大王镇政府干部、林业站干部上班时间上网

对工作日中餐饮酒、上班时间上网看电视的大王镇林业站干部韩志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对上班时间上网听音乐的大王镇林业站站长余显雄予以全镇通报批评;对上班时间上网查看与工作无关网页的大王镇政府干部、柯畈办事处主任杨志国予以全镇通报批评。

大王镇卫生院两员工上班看电视院长被全镇通报批评对上班时间上网看电视的大王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刘集霞、汪晓燕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责任领导、大王镇卫生院院长刘奇全镇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

大王镇人社中心员工任雪琴上班网购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对上班时间上网购物的大王镇人社中心聘用人员任雪琴予以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处罚;给予责任领导、大王镇人社中心主任徐光辉全镇通报批评,责令作书面检查。

大王镇残联员工刘平元上班看电视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对上班时间上网看电视的大王镇残联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刘平元予以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处罚;给予责任领导、大王镇残联主任程美英全镇通报批评,责令作书面检查。

太子镇财政所两干部上班玩网游睡觉所长被通报批评

对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的太子镇财政所干部费坤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上班时间在房间睡觉的太子镇财政所干部周建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责任领导、镇财政所长柯正洪通报批评,并责成向太子镇党委作书面检查。

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篇三: 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 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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